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7月
浏览:2752次'时间:2024年7月1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清市监处罚 〔2024〕18号 | 夏炳和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 | 夏炳和 | 无 | 2024年1月1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大孤家镇兴隆台村,有一辆棕色轿车(车牌号为辽D·XQ892)车内有大量违法卷烟。 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依法将违法卷烟全部拆开,双方共同清点确定有8种卷烟71条(货值金额14090元),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清原烟存处〔2024〕3号”》后,于2024年3月12日移交给我局。经领导审批,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该卷烟归自己所有,是从他处购进当天准备通过自己驾驶的棕色轿车(车牌号为辽D·XQ892)将该卷烟运到抚顺市后进行销售,由于这批卷烟还未进行销售,就被清原县烟草专卖局及时查获。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夏炳和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清原烟移〔2024〕第3号),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违法事实情况; 2、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