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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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及时性、可操作性,不断完善重污染应急体系,省政府对《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10月19日正式印发,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由省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市政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各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领导。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省市相关部门工作方案、各市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省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省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对处置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省级预警,督导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各市政府、省环保厅、省政府应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
    2.2成员单位职责
    各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省环保厅:协助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督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落实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开展空气污染物监测预警和动态分析;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联合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对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和省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省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工作,收集、汇总报送省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通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协助各市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
    省教育厅:指导和督促各市组织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省公安厅:指导大气重污染城市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
    省财政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和监督各市采取停止拆除工程和土石方作业、增加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
    省交通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省公安厅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协助各市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省国资委:协助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安全宣传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做好媒体信息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联合省环保厅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会商,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联合省环保厅,成立省级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对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对策建议和技术支持;指导各市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配合各市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电力公司:配合各市政府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城市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1.1省级预警等级
    7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以下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划分相应级别预警。
    黄色预警: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出现重度污染(200﹤AQI≤300)时;
    橙色预警: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出现严重污染(300﹤AQI﹤500)时;
    红色预警:当预测1天及以上出现极严重污染(AQI达到500)时。
    3.1.2城市预警等级
    当单个城市出现以下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各市划分相应级别预警,可根据实际制定严于以下各级预警条件的预警等级。
    蓝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出现连续1—2天500>AQI>2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黄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出现连续3天及以上AQI>200,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橙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出现连续3天及以上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红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出现1天及以上AQI达到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级别。
    3.2监测预警
    各市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两天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蓝、黄、橙、红色预警的,应将预警信息上报省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
    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联合组建的省级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对各市报送的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确认后报送省应急指挥部。
    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通过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共同对各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3.3预警发布
    达到省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省级预警信息并启动本预案。省级预警启动后,区域内有关城市污染程度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域内有关城市污染程度超过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达到相应市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各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各市应组织环境保护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本市的预警发布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4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解除预警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及措施
    省级预警,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城市预警,各市应结合实际,自行制订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可制定严于相应省级预警等级的响应措施。
    4.1.1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各市政府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4.1.1.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3)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5)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
    4.1.1.2建议性措施
    (1)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4.1.2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4.1.3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
    (3)除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公交车和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城区机动车实施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5)红色预警天数超过 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6)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赴相关市督导工作。
    4.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政府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本市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红色预警时,省应急指挥部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3响应终止
    各市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预案管理
    各市政府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市政府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各市政府每年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发布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6.监督问责
    省应急指挥部指导和协调各市政府认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市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和省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7.附则
7.1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
2
)、二氧化氮
(NO
2
)、臭氧(O
3
)、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 (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 (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 (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 (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7.2预案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省环保厅备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省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