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浏览:41199次'时间:2023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区、各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 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直(省直)部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县区政府和市直(省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所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公开情况。主要考核《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重点考核重大决策、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重点领域信息的公开情况;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情况;行政职权目录、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的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办事指南》更新、公开的情况,等等。 

(三)办事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行政主体、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和监督渠道等事项,办事制度建立情况,便民措施落实情况,行政审批事项进厅及办理情况。 

(四)载体建设情况。主要考核是否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采用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介、电子显示屏、公开栏、便民资料、听证会、查阅点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特别是网站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是否发挥主渠道作用。 

(五)制度保障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是否实行政策咨询解答和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机制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单位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八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按照各项指标得分加上加分和扣分后的实际得分,划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由市政务公开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考评标准并组织实施;(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考评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政务公开办;(三)由市政务公开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通过实地考核、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四)市政务公开办综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综合位次考评体系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扬通报;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县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部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县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评标准

考核依据

得分

组织领导

(10分)

把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有专门机构、专(兼)职人员(2分)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工作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按时上报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3分)

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并在本地区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2分)

建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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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开

(10分)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并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及收费标准等(3分)

直接为群众办事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制度、流程、依据、标准等内容全部公开(3分)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有特色(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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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察

 

信息公开

(40分)

确定本地区政府网站或政务公开网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并及时更新栏目内容(5分)

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加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5分)

公开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公开本级政府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其他方面信息,每发现一例未公开或未按时公开的扣1分,扣完为止(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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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察

 

公开方式

(10分)

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显示屏、展示板等传统公开方式(5分)

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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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察

 

基础保障

(30分)

政风行风热线,坚持“一把手”上线(4分);按时反馈材料、配合媒体采访、及时解决群众诉求问题。延期一次扣0.5分 ,合理问题不解决扣5分(5分)

积极主动开展5·15政务公开日活动,制定方案,及时报送总结、照片等资料(10分)

被市政务公开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每一篇加2分,全年未有被采用的,此项不得分(6分)

被政务公开网采用的信息,每一篇加0.5分,全年未有被采用的,此项不得分(3分)

完成省、市政务公开办交办的其他工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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