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51172次'时间:2016年2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等。

第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做到真实、全面、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与抽取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按照《抚顺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财政部门应于开标前半天在采购人、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利用“专家评委自动抽取及语音通知系统”电脑自动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范围与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一个工作日内,应将政府采购拟定结果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地点、数量;

(三)开标日期;

(四)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公示时间等。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若无供应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