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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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部门主要职责

    机构名称: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县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牵头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清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实施国家荣誉制度,规范全县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承办县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三)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职能转变。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继续强化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县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七)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十八)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电话:53013971

传真:53023971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电子邮箱:pengjijiutian@163.com

   二、领导工作分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全面主持人社(民政)系统各项工作。

    傅焕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党务和群团工作、信访稳定工作、就业和脱贫攻坚工作、行风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郭春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人事和社会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机关后勤、财务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名区划工作、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吴晓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工作、目标考核工作、政策法规工作。

    李薇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民间组织工作、安全生产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

职责: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扶贫工作,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协调工作,承担人社系统扫黑除恶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出国(境)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方针、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情况的督促,负责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查办、督办及反馈,负责本单位统计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督查考核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本单位营商环境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电话:53023971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二)机关事业保险股

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负责县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和基本养老金调整,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相关工作。

电话:53023411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三)企业保险股

职责: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按权限组织实施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认定,组织实施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

电话:53026786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四)劳动关系与仲裁股

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规范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贯彻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有关工作决策和部署,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调解工作。

电话:53022575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职责:  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负责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和申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直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岗位设置、核准备案、年度考核备案、奖励处分备案工作,受理县直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申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市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政策的落实,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创新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科学化、岗位化、分类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岗位聘任相关政策制订及指导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并组织实施,核准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负责县本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组织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

电话:53022080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六)社会救助股

职责:负责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等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负责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负责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全县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承担县民政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包扶村工作。

电话:53075917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七)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

职责: 负责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养老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拟订老年人权益保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并指导落实;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管理工作

电话:53079595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八)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股

职责:负责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民政领域扫黑除恶工作。

电话:53024054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九)区划地名股

职责:负责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村 (社区)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电话:53024054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河路21号县政府办公楼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