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
浏览:39075次'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一、部门主要职责

 机构名称: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拟订考核标准。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上级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估、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土地矿产行政违法案件以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受理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管理、行业科技进步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县级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县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六)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专业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核发全县所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城市雕塑、建筑方案、建筑立面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标,组织重大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组织重点建筑设计和环境景观设计管理工作。

(二十九)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测绘行业法制工作,协调处理城乡规划、测绘纠纷案件,指导全县城乡规划、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电话:53024010

       传真:53024010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电子邮箱:qyxlyjbgs@126.com

二、领导工作分工

赵磊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主持县自然资源局局行政全面工作。

宫波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负责扶贫等工作。

王兴德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协助局长负责财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务公开、营商环境,协调国土所日常工作。

曲海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负责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管理相关工作。

杨焕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负责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群团、老干部、信访稳定工作。

程荣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负责林政、资源、现代林业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机关行政办公室

 职责: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和政务服务。负责重要会务、档案管理、内部保卫和后勤服务等日常保障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收发文电、政务公开、网络信息、网络安全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人:于晗。

 电话:53024010

传真:53024010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二)人秘股

职责:负责办理人员入职、调转,退休等;负责工资核定、调整;负责人事信息统计、分析、汇总,及时提报相关单位;负责部门日常行政事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其他人事相关工作。

负责人:吕媛

电话:53023497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三)计财股

职责:负责局机关经费、工会经费及基础建设类经费,财务核算、资产管理、预决算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出纳管理工作,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人:王淑红

电话:53022448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四)法规股

职责:负责组织有关土地、矿产、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修改、送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及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咨询、解释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及时转办信访事项,做好信访的催办、督办工作,认真做好接访和处理台账,严格按法律和政策答复;落实领导接访制度,提前通知,认真组织,做好记录,督促落实接访领导答复事项;负责县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的管理;承担本局有关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工作;负责及时编印本系统法规政策汇编。

负责人:宫玉华

电话:53071031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五)土地管理股

职责:负责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征收转用,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负责人:李雳明

电话:53071011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六)国管股

职责:负责全县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技术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国有林场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审批;负责全县国有林场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负责全县国有林场组织实施国有林场改革;负责全县国有林场安全生产作业;负责全县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发展。

负责人:王万义

电话:53021460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七)资源股

职责:负责全县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工作;负责编制、批报、审核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核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监测、清查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张克

电话:53023495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八)林政股

职责:负责林权林地纠纷;负责林业建设用地组卷审核上报;负责木材检查总站负责木制品的运输及管理;负责林业稽查队对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处理;负责林业政策法规相关工作。   

负责人:罗纯东

电话:53023156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九)集管股

职责:负责全县非国有林造林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三北防护林建设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全国样板林基地建设;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人:刘胜利

电话:53022331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十)监察室

职责:负责局党组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干部职工特别是中层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负责督促检查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负责做好上级纪委转交件和民心网举报件登记和回复。按时向县纪委上报当月的信访线索及纪律审查情况;负责完成上级纪委监委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丁子舟

电话:53071027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

职责: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建设、统战群团工作,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医疗、生活等待遇。

负责人:王立元

电话:53023145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十二)矿管股

职责:依法进行县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省、市发证采矿权审核上报工作;依法进行探矿权报件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费;组织有效期内矿业权信息公示工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按省、市要求完成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负责人:丁子舟

电话:53071029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

(十三)规划股

职责:负责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负责我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项目审批等。负责人:李勇

电话:53071012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清原县清河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