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个体)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清市监处字〔2020〕 16号 | 东辽县鑫旺谷物膨化厂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的膨化食品案 | 东辽县鑫旺谷物膨化厂 | 栾德库 | 2020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发现东辽县鑫旺谷物膨化厂在清原满族自治县辽东集贸市场院内销售无生产日期的膨化食品,于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英责字[2020]2号)文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6月19日,我局到辽东集贸市场院内巡查时,再次发现东辽县鑫旺谷物膨化厂销售无生产日期的膨化食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米花果”,“小管”10袋,单价9元;“直管”12袋,单价15元,货值金额共计270元,其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且无法提供或证明其生产时间,故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述食品当场全部扣押。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膨化食品;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材料在卷佐证。 2020年6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英告字[2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
2 | 清市监处字[2020]17号 | 李兴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兴志综合商店 | 李兴志 | 2020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兴志综合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商店正在销售的6类共13件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其中:禧禧海苔5袋,净含量每袋1g,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个半月;利尔蒙斯糖1袋,净含量每袋375g,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半个月;加加鸡精3袋,净含量每袋100g,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川石金针菇1袋,净含量每袋400g,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9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瓦罐带鱼2袋,净含量每袋210g,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永远黄花鱼2袋,净含量每袋410g,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6个月。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6元。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稽(听)字〔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3 | 清市监处字[2020]18号 | 石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石磊百货生鲜新区超市 | 石磊 | 2020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石磊百货生鲜新区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 经查明,该超市正在销售的8类共22件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其中:波力海趣7袋,净含量每袋40g,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泡椒脆肚1袋,净含量每袋28g,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盛园酸菜4袋,净含量每袋1000g,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桃李花式面包3袋,净含量每袋90g,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7日,保质期6天,已超过保质期6天;桃李优毛面包3袋,净含量每袋115g,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保质期4天,已超过保质期5天;桃李奶棒面包2袋,净含量每袋240g,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保质期6天,已超过保质期2天;桃李鸡蛋香松包1袋,净含量每袋120g,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9日,保质期7天,已超过保质期3天;桃李焙软土司面包1袋,净含量每袋300g,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9日,保质期5天,已超过保质期5天。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96.50元。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超期食品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稽(听)字〔202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4 | 清市监处字[2020]19号 | 张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清原县果然好果蔬大卖场 | 张衡 | 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县果然好果蔬大卖场检查时发现,在其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存在正在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于当日经领导审批后,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在店内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沈阳立杰食品厂生产的蜂蜜枣糕2袋(生产日期:2020.2.24、保质期45天、超保质期20天);沈阳立杰食品厂生产的蜂蜜枣糕5袋 (生产日期:2020.3.3、保质期45天、超保质期12天);“红丰香”老式面包2袋(生产日期:2020.4.8、保质期20天、超保质期1天);“立杰”老式面包1袋(生产日期;2020.3.21、保质期30天、超保质期8天);“红丰香”油煎红豆包1袋(生产日期:2020.3.20、保质期25天、超保质期15天);“溢香园 ”香甜酥饼1盒(生产日期:2019.10.18、保质期6个月、超期11天);“铁石”鲜脆乳瓜1袋(生产日期:2019.3.28、保质期1年、超保质期31天);“好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1袋(20191.3、保质期12个月、超保质期116天);“大胜财”青芥辣2盒(生产日期:2018.1.3、保质期18个月、超保质期8天);“手打”解份1盒(生产日期:2019.5.18、保质期9个月、超保质期72天);“佳瑞珈” 大麻花3袋(生产日期:2020.3.30、保质期25天、超保质期5天),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29元,上述超期食品已于当场全部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佐证。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清听字〔202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5 | 清市监处字[2020]20号 | 白国娟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清原镇富明超市 | 白国娟 | 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原镇富明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待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于当日经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店内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泰兴园”一波三浪膨化食品,25袋(生产日期:2019年8月23日,保质期8个月,超保质期6天) ;“美琪灵” 挞芝恋面包2袋,(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20年4月28日,超保质期9天、);“狗牙儿”膨化食品,3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30日,保质期9个月,超保质期90天);“狗牙儿”绿玉米片,4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4日,保质期9个月,超保质期80天); “狗牙儿”黄玉米片 2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5日,保质期9个月,超保质期79天);“思味特”西餐饼1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11日,保质期至2020年4月9日,超保质期20天);“思味特”西餐饼1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25日,保质期至2020年4月23日,超保质期6天);“思味特”西餐饼4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30日,保质期至2020年4月28日,超保质期1天);“安君”永川豆豉,3袋,(生产日期2018年10月5日,保质期18个月,超保质期24天); 百思特香松面包1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27日,保质期20天,超保质期12天);“大胜财”清芥辣4盒,(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超保质期8天);长葛市王洁食品厂生产的远征调制面制品128袋无生产日期;湖南五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杉爱泡椒素毛肚33袋,无生产日期。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13.2元,上述超期食品已于当场全部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佐证。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清听字〔202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6 | 清市监处字[2020]21号 | 刘庭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清原县鲜丰生鲜超市 | 刘庭俊 | 2020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县鲜丰生鲜超市检查时发现,在其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存在正在销售超保质期食品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将此情况上报主管局长,于当日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该店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4袋百瑞佳大富豪面粉(生产日期2019年4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超保质期1天、单价50元)、禹飞超级水饺粉4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3日、保质期6个月、超保质期25天、单价45元)、五兄妹六星雪花粉1袋(生产日期2019年1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超保质期100天、单价45元)、香满园高筋小麦粉1袋(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超保质期190天、单价45元)、“忆清缘”乱炒5袋、单价10元(无生产日期),“忆清缘”特色美食4袋、单价13元(无生产日期)。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500元,无法提供票据,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超期食品已于当场全部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清市监清查扣字[2020] 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等相关材料为佐证。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监清听字〔202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7 | 清市监处字[2020]22号 | 庞业利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镇鑫达昌商店 | 庞业利 | 2020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镇鑫达昌商店检查,现场检查在鑫达昌商店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4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遂将此情况上报主管局长,于2020年5月12日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在鑫达昌商店货架上有待售的“圣琪食用碱”4袋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41天,净含量200g/袋,售价3元;“林梅园食用面碱”1袋,标注生产日期2017年06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487天,净含量150g/袋,售价2元;“牟德海纯大豆酱”4袋,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08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256天,净含量90g/袋,售价1元;“旺仔萌萌牛乳味饮料”1瓶,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05月05日,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98天,净含量230ml,售价3元,货值金额共计2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全部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佐证。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夏字听字〔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
8 | 清市监处字[2020]23号 | 孙宝刚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白酒案 | 北三家乡道口超市 | 孙宝刚 | 2020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乡道口超市检查,现场检查在北三家乡道口超市货架上发现有待售2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白酒。遂将此情况上报主管局长,于2020年5月15日批准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有待售的“家宴原浆酒”2桶未标注净含量及生产日期的白酒,每桶白酒的销售价为60元,货值金额12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符合标签的白酒于当场全部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佐证。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清市夏字听字〔202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帐号:280312010101198663开户行: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