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桓公路(北三家乡树基沟村至西大林村)复建工程批准公示
浏览:4713次'时间:2017年4月11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3月14日我局对傅桓公路(北三家乡树基沟村至西大林村)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抚顺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
 
  
 
关于傅桓公路(北三家乡树基沟村至西大林村)
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局:
你单位《傅桓公路(北三家乡树基沟村至西大林村)复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清原满族自治县交通局拟投资1.8亿元,在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乡实施傅桓公路(北三家乡树基沟村至西大林村)复建工程。本项目道路起点桩号K0+000位于傅桓线(北夏线)省道K9+700(树基沟村尾),终点桩号K4+400,位于傅桓线(北夏线)省道K14+500(西大林村头),路线全长4.4公里(含桥梁:735米/4座、隧道:903延米/2座)。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60km/h、路基宽12m,全线道路均为沥青砼路面。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公众支持该项目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
2、施工期严禁施工废水漫流或乱排,现场应设置简易沉淀池,沉淀泥砂、隔去杂物后,废水回用到工地洒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厕所,避免对受纳水体产生影响。
3、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4、你单位须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你单位和监理单位定期向我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5、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6、本项目由清原满族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