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行业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4653次'时间:2017年3月30日
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对电磁辐射环境安全的关注,特别是在移动通讯基站建设项目中,由于存在缺乏科普宣传、环保程序履行不够,投诉频率逐年增加。为更好的保障全市电磁辐射环境安全,为企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通信行业电磁辐射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已列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18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建设项目(见附件)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册、公益广告等手段, 广泛宣传电磁辐射基本知识,积极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通讯基站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消除公众对手机基站电磁辐射的恐惧心理。
三、各单位对本单位通讯基站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基站基本信息,根据下发的“抚顺市基站信息表”,认真填写本公司所有已建、在建、拟建的基站信息。并于3月24日前将纸版材料加盖公章提交到市环保局固废辐射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于每季度末指派专人将本单位基站信息进行更新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对上报信息进行抽查。
四、各单位要明确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环保对接及信访接待工作,并将姓名及联系方式同基本信息表同时上报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