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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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 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一) 对外公开内容

   1. 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范围,内设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

   2. 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

   3. 年度人口计划及执行情况;

   4. 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

   5. 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 对内公开内容

   1. 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2. 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

   3. 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 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

   5.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 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 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 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 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 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五、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不断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大力推动我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做到: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一次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季度初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审核本期政务公开内容。

三、政务公开监督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定政务公开内容,提出审定意见。

四、每期政务公开内容都必须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需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将每期政务公开内容编印《政务公开简报》发到各村、社区和政务服务中心

七、政务公开后,县政务公开办要注意收集来访或咨询内容,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答复,结果在政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并书面送达来访者或咨询者。

八、政务公开设立举报电话(53034645),收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公开栏内公布。

、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政务公开督查。

十、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归档及时。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办事,不按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公开内容不真实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的内容客观、全面、及时,客观反映本重大政务工作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防止泄露秘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务公开预审小组,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对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未经预审小组审查通过的政务公开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条 预审小组对政务公开内容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的原则进行审查;政务公开的内容应该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 对行政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纪律等事项,应通过墙报、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方便办事群众随时查询;对项目评审、项目招标等办事结果要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质询和监督;对评优评先、入党、提干等社会、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根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及时公开。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事项要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要求,及时组织公开事项材料内容提交政务公开预审小组,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对未经预审小组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委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民主,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优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听证是指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二条 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三条 政务听证由县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听证代表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推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七条 主答人员应按政策、法律、规定,耐心、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八条 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1 、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 、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4 、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听证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的5 个工作日前,应通知相关人员参与。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条 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议程包括: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3、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4、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主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共识,可视情况再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应指定有关单位、部门抓好项目的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决策的实施倾斜。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告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上级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事项,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政务事项告示原则

  (一)依法公开;(二)真实全面;(三)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社会稳定;(四)保证告示对象全覆盖;(五)保护国家、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务事项告示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二)涉及干部提拔任用、竞聘上岗、公务员(含工勤人员)招考录用、荣誉称号评审等重要人事事项;(三)其他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事项告示形式

   (一)网站;(二)公文;(三)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四)设立在人群密集或社区的固定告示牌;(五)其他适当的形式,如听证会、群众座谈会等。

   第六条 政务事项告示时限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可预知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前告示,不可预知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告示。属决策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执行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属应急类的政务事项,要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实时告示。

   第七条 政务事项告示程序

   凡需统一向社会告示的政务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规定的程序,经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告示。告示发布以后,告示发布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统筹考虑,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告示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告示发布机关整理、归档。

   第八条 政务事项告示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范围等;

   (二)事件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后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的预计等;

   (三)拟采用的处理措施、方法:包括有关处理情况和组织措施、需要群众做出哪些配合、注意事项等;

   (四)附件:涉及政务事项的补充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不按程序、规定告示,或搞假告示、不告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告示不到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二条 评议对象:各乡镇直各部门。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教育、卫生、市场监督情况;

  (九)上级要求公开的政务。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 评议结果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向各单位通报。

  第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解释。整改情况以网上、寄发函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政办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小组负责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评议小组负责对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评议。

 

 

 

 

 

 

 

 

 

 

 

 

 

政务公开工作审议制度

 

    为了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合法、真实、可信、全面制定本制度。

    一、审议机构

   由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相关科室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审议小组。

   二、审议内容

   从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公开结果是否合法、真实、可信,是否突出重点等四个方面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审议要求

   要求做到公开一期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乡镇直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及其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三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对所申办的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并对服务对象造成精神或经济损失的;

   (四)对投诉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 投诉方法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但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政务开办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理投诉时,对投诉者应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和书面投诉的接收、登记。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及时将办理及反馈情况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直各部门。

   第二条 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 监督途径。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四条 追究原则。应当监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帮助、教育、引导各单位和个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第五条 追究程序。发生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决定,并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 追究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1、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2、没有组织领导机构、未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工作责任未落实的;

   3、载体建设严重滞后,公开形式走过场的;

   4、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该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6、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7、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8、因主观原因,政务工作造成失误的;

   9、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10、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