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妥善设定“松线虫”疫区的的建议》(92号)的答复
浏览:3625次'时间:2020年11月12日


刘长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设定“松线虫”疫区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清原县被国家列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清原镇、南口前镇、红透山镇三个乡镇为疫点,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止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疫区内所有未经除害的松科植物及制品不得加工和外运,因此,导致全县的松科植物都不能进去采伐和加工,县自然资源局正在积极的防治松材线虫病,争取早日拔除疫点,解除疫区。为做好松材线虫治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采取了许多措施和方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主体责任

疫区疫情防治必须坚持乡镇政府为主导,坚持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治,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对发生疫病的地块采取封锁山林。凡是枯死松树全部按照疫木进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采伐和加工疫木。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工作将由三个疫点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基层政府在疫情除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老百姓侵地、压地解释和协调工作。

(二)遵照规定,全力进行除治

经过专家研究,清理感染松材线虫感染林木是最有效方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群防群治,发现及时举报

为尽早解除疫区限制,所有市民特别是林农和森林经营单位发现疫木或者其他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及时进行举报,积极配合县政府防控松材线虫病。由于从五月份开始,携带松材线虫的天牛将对健康树木进行危害传播松材线虫,因此任何个人或单位禁止一切在疫木采伐区捡拾烧柴行为。疫木采伐区小头直径超过1厘米以上的枝丫梢头或木材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捡拾或运输。

(四)严格执法、防止疫情扩散

县自然资源局将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木材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保护生态,科学恢复林地

病虫害造林地块需要造林的要保留原有阔叶树种,保留的树种计算造林密度。大果榛子、白桦、柞树、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等阔叶树种株行距≤2×3米;刺嫩芽株行距≤1×2米。病虫害重新造林地块经过验收合格的每亩补助190元,造林时必须保留原有阔叶树种,造林树种必须是阔叶等不易感染松材线虫的乔木树种。

 

 

 

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