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松毛虫防治的建议》(90号)的答复
浏览:3678次'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曹见祥、杨国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松毛虫防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6月清原县南山城镇、湾甸子镇、大苏河乡落叶松毛虫局部地区暴发成灾,自然资源局森防站和各乡镇林场、林业站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各种防治工作,通过今年春季调查来看,防治效果非常明显,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森防站只对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防治起到技术上指导作用。无论是公益林还是保护区的树木都是所有者自己经营和防治,自然资源局森防站会加强防治力度督促林木所有者做好各项病虫害的防治。为做好松毛虫防治工作,我局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主体责任

病虫害防治必须坚持乡镇政府为主导,坚持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治,对发生病虫害的地块采取封锁山林。凡是枯死松树全部按照疫木进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采伐和加工松木。乡镇基层政府在病虫害除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老百姓侵地、压地解释和协调工作。

(二)遵照规定,全力进行除治

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病虫害蔓延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群防群治,发现及时举报

为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所有市民特别是林农和森林经营单位发现松毛虫危害的或者其他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及时进行举报,积极配合县政府防控松毛虫危害。为防止松毛虫扩散,因此任何个人或单位禁止一切非法运输松木行为。

(四)严格执法、防止疫情扩散

县自然资源局将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木材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经营、加工、利用、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保护生态,科学恢复林地

病虫害造林地块需要造林的要保留原有阔叶树种,保留的树种计算造林密度。大果榛子、白桦、柞树、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等阔叶树种株行距≤2×3米;刺嫩芽株行距≤1×2米。病虫害重新造林地块经过验收合格的每亩补助190元,造林时必须保留原有阔叶树种,造林树种必须是阔叶等不易感染松材线虫的乔木树种。

 

                  

 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