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原县中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
浏览:1847次'时间:2023年10月30日

关于清原县医院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的批复

 

清原县医院:

你单位《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申请》已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辽价发﹝2018﹞38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抚顺市发改委、城管局、公安局、住建局关于印发《抚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抚发改发﹝2018﹞191号)文件精神,参照市区收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不分昼夜和车型,停车不超过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小时1元;连续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二、相关规定

(1)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标明停车设施名称、类别、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有合法车牌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员的车辆出示残疾人证,免收停车费。

(3)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三、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年,届满重新报批。

 

 

 

                  

2023 10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