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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19〕48 号    成文日期:2019-5-14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19〕4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 县政府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全县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 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13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31 号)及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注册在岗的且不满 60 周岁的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如之后因个人原因退出一体化村卫生室,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所发 生的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在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内工作的乡村医生自愿参加,但费用自付。

  第三条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 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 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 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 医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乡村医生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给 予拨付。拨付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以及全县经济 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政府组织引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 进,逐步实现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普遍参保。

  第二章缴费标准

  第六条 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医生以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县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统筹部分由县财政局承担, 个人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承担比例执行。

  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 次,县财政承担 50 ,个人缴纳 50 。

  第七条 乡村医生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采取 趸缴方式补缴,缴费年限 15 年以上(含 15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社保局计算并发 放养老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按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政策缴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新农保中心计算并发放养老待遇。

  第三章相关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 60 周岁的乡村医生,按照《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按月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享受终身。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满 60 周岁的乡村医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

  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时缴费满 15 年就可以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不享有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不满 15 年的可自愿接续缴费到满 15 年(接续缴费期间的所有应缴的费用都由个人承担)或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

  满 15 年(不足 15 年的需要补缴),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还享有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对不选择任何养老保险的,待年满 60 周岁符合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第四章参保缴费程序

  第十条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申请、乡镇

  卫生院集中申报、乡镇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审查、县社保局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向其所属乡镇卫生院提出书面参保申请,提供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照片等相关资料。

  (二)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初审确定参保资格,组织填写申报表格,经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主要负 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

  (三)县卫生健康局对乡镇申报的参保人员资料进行审 查,确定参保人员名单。

  1.将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资料报劳动就业 服务中心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以个人劳动事务委托代理的方 式与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个人劳动事务委托代理协议后报县 社保局。

  2.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资料报县新型农村养 老保险管理中心。

  (四)县社保局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接到材料后, 再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按年审核参保资格。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由乡镇卫生院签订返聘合同(返聘期间不计工龄),并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负责相关 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负责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工作年限认定 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参保缴费补助、生活补助所需资金落实和 拨付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属劳 务派遣公司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审核并签订劳动合同;县新型 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登记审核和 待遇发放;县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税征缴;县社保局负责参加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的审核和待遇发放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的监察和审计工作;各乡镇政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参保资格、工作年限认定初审和 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施行,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4日印发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乡村医生

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全县乡村 医生老有所养,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 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13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 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31 号)及市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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