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清原满族自治县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提高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相关镇总体规划、《清原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结合建设现状,编制《清原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6.《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1日第二次修正;
7.《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 号);
8.《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
9.相关镇总体规划(红透山镇、北三家镇、夏家堡镇、英额门镇、草市镇);
10.《清原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
11.各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划分原则
1.以《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相关镇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用地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未来结合规划进行调整。没有镇总体规划的建制镇以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划分;
2.声环境功能区覆盖整个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建制镇的镇区规划范围;
3.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4.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
5.宏观控制原则。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根据区域相关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和用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辖区相关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范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划分范围
1.县城中心城区范围
依据《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心城区为清原镇。中心城区四至范围为,东至瓦子窑村,南至沈吉高速,西至红河,北至北山公园及自然山体脚下。
2.建制镇
根据《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以及目前实际情况,本次纳入声环境功能划分的建制镇有:红透山镇、南口前镇、北三家镇、夏家堡镇、大孤家镇、英额门镇、湾甸子镇、南山城镇、草市镇,共9个建制镇。
四、划分类别及标准
(一)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清原满族自治县域内铁路为沈吉铁路。沈吉铁路起自辽宁省沈阳市,终至吉林省吉林市,沈吉铁路是由原奉海铁路、吉海铁路组成,奉海铁路(后改称沈海铁路)建于1925~1928年,1929年5月,吉海铁路正式竣工通车,1933年4月,沈海与吉海两线合并为奉吉线,1945年改称沈吉线,现称沈吉铁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5.3,沈吉铁路属于既有铁路,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的背景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为4a类,因此,沈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两侧执行4a类标准。具体如下: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划分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①若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为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②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接连接;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③交通干线边界的确定
a.地面段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延为边界;
b.高路基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
c.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处理。
④交通枢纽(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沈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①沈吉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不考虑相临建筑物高度的影响,其原则和方法同(1)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中规定①;
②清原火车站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环境噪声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类 | 50 | 40 |
1类 | 55 | 45 |
2类 | 60 | 50 |
3类 | 65 | 55 |
4类 | 4a类 | 70 | 55 |
备注:1、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五、其他规定
1.本次暂不划定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期间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2.本次未列入规划范围内的乡村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六、划分结果
1.《清原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中涉及区域为清原镇、北三家镇、红透山镇、草市镇。《清原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规划区域均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2.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心城区、建制镇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详见附表1-附表20、附图1-附图10。
七、其他
1.本区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本区划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