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根据《生猪屠宰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畜禽产品销售区域管理的通知》(辽牧发〔2017〕77号)规定,生猪等小型屠宰点畜禽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的,由市场监管局实施处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清原满族自治县舒语屠宰点生猪产品的销售区域为敖家堡乡、湾甸子镇和清原镇所属辖区。
二、县农业农村局畜禽屠宰监督部门要监督生猪屠宰在其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销售区域”栏内填写清楚销售区域,并与划定的销售区域一致。
三、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为生猪屠宰点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中的“目的地”不得超出屠宰许可时划定的“销售区域”。
对已划定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执行上述规定。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