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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管理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2〕5号    成文日期:2022-4-20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根据《生猪屠宰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畜禽产品销售区域管理的通知》辽牧发201777号规定,生猪等小型屠宰点畜禽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的,由市场监管局实施处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清原满族自治县舒语屠宰点生猪产品的销售区域为敖家堡乡、湾甸子镇和清原镇所属辖区。               

二、农业农村局畜禽屠宰监督部门要监督生猪屠宰在其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销售区域”栏内填写清楚销售区域,并与划定的销售区域一致。

三、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为生猪屠宰点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中的“目的地”不得超出屠宰许可时划定的“销售区域”。

对已划定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执行上述规定。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


 
文件解读  

根据《生猪屠宰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畜禽产品销售区域管理的通知》辽牧发201777号规定,生猪等小型屠宰点畜禽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的,由市场监管局实施处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清原满族自治县舒语屠宰点生猪产品的销售区域为敖家堡乡、湾甸子镇和清原镇所属辖区。               

二、农业农村局畜禽屠宰监督部门要监督生猪屠宰在其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销售区域”栏内填写清楚销售区域,并与划定的销售区域一致。

三、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为生猪屠宰点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中的“目的地”不得超出屠宰许可时划定的“销售区域”。

对已划定生猪屠宰点产品销售区域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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