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政办文件
清原满族自治县畜禽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2〕1号    成文日期:2022-1-29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2〕1号

 

 

1 总则

1.1区划背景

1.2工作思路

2.划定依据

2.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划

2.2地方法规及规章、规划 2

2.3划定禁(限)养区目的

3.术语与定义 3

3.1畜禽 3

3.2畜禽禁养区 4

3.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3.4畜禽养殖专业户 4

4.划定原则 5

5.原禁养区及调整情况 5

5.1原禁养区调整情况 5

5.2原禁养区调整情况 5

6.限养区划定的范围 8

6.1养区补充划定范围汇总 8

7.禁(限)养区划定成果及管控措施 9

7.1禁(限)养区划定成果 9

7.2禁(限)养区划定管控措施 10

8.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8.1质量保障

8.2法律地位保障 11

8.3工作机制保障 11

8.4设施建设保障

 


1.总则

1.1区划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辽秘发〔2019〕18号)要求,我省开展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较大的支流沿岸划定禁(限)养区,将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列为重点工作内容。

2019年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和管理。

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与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文件,县开展禁(限)养区调整划定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同时兼顾生猪生产发展,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县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科学补充调整划定禁(限)养区。

1.2工作思路

以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在浑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依规划定300米限养区,并对原禁养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划定依据

2.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0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2地方法规及规章、规划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划》(辽政发〔2014〕11号)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辽秘发〔2019〕18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9〕117号)

《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

其他相关资料。

2.3划定禁(限)养区目的

划定畜禽禁(限)养区是全县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划定畜禽禁(限)养区制订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建设,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实现全县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本方案所称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20版),首次明确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他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貂(非食用)。

3.2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3.4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为生猪存栏量 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县本次补充划定禁养区只针对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工作,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做统计。

4.划定原则

依照《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县对浑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共3条河流依法划定300米畜禽养殖限养区。

5.原禁养区及调整情况

5.1原禁养区调整情况

县原禁养区包括:水源保护区40.49km2,自然保护区74.75km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32.85km2,去掉重叠部分面积后为148.09km2。

5.2原禁养区调整情况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辽政2019110号),相关部门开展了勘界立标工作,目前勘界立标已结束,县境界内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均调整为准保护区。根据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情况,本次对县境界内原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原有其他禁养区范围保持不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取消县境界内原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禁养区,但由于浑河干流流经该区域,因此按照本次补充划定方案标准对该区域限养区进行划定。该区域纳入限养区范围浑河河流长度为5.48km,调整后该区域限养区面积为3.13km2。该区域限养区调整情况见下图。

  

 

 

 

6.限养区划定的范围

根据《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要求及实际情况,县对浑河流域的干流及主要支流,以河流水面最高水位线外扩300米范围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

6.1限养区补充划定范围汇总

序号

名称

等级

河流起点坐标

起始村名称

河流终点坐标

终点村名称

限养区

1

浑河

一级支流

125°14′27″,41°57′25″

始于砍椽沟村

124°21′52″,

41°58′31″

经北杂木村汇入大伙房水库

本次纳入补充限养区浑河河流长度为126.69km,补充限养区总面积为86.34km2。

2

英额河

二级支流

125°12′32″,42°09′20″

始于丁家街村

124°52′21″,

42°04′37″

经马前寨村汇入浑河

本次纳入补充限养区英额河河流长度为36.86km,补充限养区总面积为23.84km2。

3

石庙子河

二级支流

125°13′19″,41°59′10″

始于湾龙背村

125°12′35″,

41°58′46″

经丁家街村汇入英额河

本次纳入补充限养区石庙子河河流长度1.95km,补充限养区总面积为1.18km2。

合计

补充限养区面积:

111.36km2

 

7.禁(限)养区划定成果及管控措施

7.1禁(限)养区划定成果

清原满族自治县禁(限)养区总面积:因大伙房水库调整水源保护区由40.49km2变为27.22km2,自然保护区74.75km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32.85km2,去掉重叠部分面积后禁养区总面积134.82km2,限养区总面积111.36km2。划分成果见下图。

 

 

 

7.2禁(限)养区划定管控措施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单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发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现代化规模养殖,粪污处理排放必须达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8.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8.1质量保障

本方案制定前,充分收集、核定辖区内敏感区域的分布和区域边界情况。以辽宁省畜禽养殖环境现状调查资料作为方案制定的重要依据,认真核查了本区有无历史遗留问题。方案制定过程中,就禁(限)养区范围划定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

8.2法律地位保障

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一旦经县政府批准公布,按照相关要求,应得到严格执行。

相关地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3工作机制保障

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相关地区要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示范引导,加大资金投入。我县要结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污染防治政策及资金补贴标准,积极研究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奖补政策,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形成时间长,分布面积广,治理难度大。在养殖业污染防治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要集中财力,选择污染影响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重点区域予以突破。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地区应当明确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和期限,制定并组织落实补偿措施。同时,明确禁(限)养区畜禽养殖遗留污染治理的要求、任务和期限。

8.4设施建设保障

相关地区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


 
文件解读  



1.总则

1.1区划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辽秘发〔2019〕18号)要求,我省开展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较大的支流沿岸划定禁(限)养区,将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列为重点工作内容。

2019年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和管理。

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与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文件,县开展禁(限)养区调整划定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同时兼顾生猪生产发展,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县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科学补充调整划定禁(限)养区。

1.2工作思路

以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在浑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依规划定300米限养区,并对原禁养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划定依据

2.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0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2地方法规及规章、规划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划》(辽政发〔2014〕11号)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辽秘发〔2019〕18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9〕117号)

《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

其他相关资料。

2.3划定禁(限)养区目的

划定畜禽禁(限)养区是全县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划定畜禽禁(限)养区制订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建设,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实现全县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本方案所称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20版),首次明确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他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貂(非食用)。

3.2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3.4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为生猪存栏量 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县本次补充划定禁养区只针对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开展工作,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做统计。

4.划定原则

依照《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县对浑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共3条河流依法划定300米畜禽养殖限养区。


Copyright © 2020 www.qingy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53034645 E-mail:qyxzwgk2016@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423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