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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1〕27号    成文日期:2021-12-30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1〕27号

为深入贯彻省市对乡村振兴工作部署,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抚环发202111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快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问题,补齐人居环境短板,全面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就地就近、生态循环,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发动农户、效果长远”的原则,立足我县农村实际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方面结合农村饮水工程、改厕工程,大力推广资源化治理模式;一方面突出因地制宜、科学治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模式,精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建立健全长效运营机制,努力走出一条与乡村生态振兴相适应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考虑治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省市有关要求,对条件允许或对污水排放有严格要求的村庄,建设终端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村庄优先考虑农村污水资源化处理模式,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优先完成美丽宜居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任务,在夏家堡镇重点实施终端式污水治理项目,其他乡镇在做好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年度计划逐步推广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或污水资源化加分户式治理模式。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主体,先急后缓、整村推进、分类建设”的原则,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强化乡镇政府主体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推动第三方治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引导农民以适当缴费或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与运维。

(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农户用水习惯、农田灌溉回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工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农业水资源实现良性循环。

三、任务目标

按照全省农村环境基础信息统计,截止2020年底,我县188个行政村中已有13个行政村(分别是红透山镇红透山村、北三家镇北三家村、清原镇镇东村、草市镇草市村、南山城镇南山城村、南山城镇大北岔村、大苏河乡长沙村、大苏河乡平岭后村、大苏河乡杨家店村、湾甸子镇红树沟村、敖家堡乡敖家堡村、枸乃甸乡筐子沟村、大孤家镇王小堡村)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治理,2020年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为6.9%

2021-2023年,新增31个行政村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其中:2021年1个行政村,2022年15个行政村,2023年15个行政村,具体名单将结合美丽宜居村建设计划另行确定)2023年底前,在夏家堡镇夏家堡村、金窝棚村、马家店村、猴石村、金庄村、赵堡村6个行政村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23年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6.5%,已建设施稳定运行率达到85%以上。

2025年,新增20个行政村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 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7.0%,已建设施稳定运行率达到90%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模式和升级路径,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和其他环境基础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做到因地制宜和顺势而为,在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农村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政府

(二)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对靠近城镇、地势平坦的村庄,在污水处理费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农村污水治理部门建设生活污水管网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在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建设终端式处理设施,优先采用低能耗或无动力技术,积极推广低成本、易维护及耐低温技术。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对农户排水量进行实地校核,根据村庄发展需要和常住人口季节性流动情况,合理预留处理能力,防止建设规模偏大,并做到雨污分流。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住房城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政府

(三)建立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以农村浅层地下水水质变化为指征,统筹考虑农村改厕需求,建立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重点做好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建立与乡村振兴相适应的粪污清掏、收储及利用运营服务体系,不断扩大有机肥施用规模,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变。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结合美丽宜居村建设,全面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政府

(四)建立健全长效运营机制。各乡镇政府应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辽环综函〔2020〕869号)《抚顺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抚环函字〔2021〕12号)和《抚顺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办法(试行)》规定,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受益农户付费、争取上级奖补等方式,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坚持建管并举,优化完善农村污水收处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投入使用后长期、稳定、有效运行,避免“建而不用”。鼓励将农村供水、农村污水处理整体打包给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维。加强设施和管网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管护标准,建立管网故障应急机制,保障治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2021年后,新建设施竣工1年内正常运行率达到90%以上,2016-2020年建设的设施正常运行率逐步提升并稳定在90%以上。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本方案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充分认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计划任务。

(二)加快项目推进。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和政府采购程序,提高审批和建设效率。本方案重点任务所在乡镇政府要加快推进项目申报和工程建设,按上级要求完成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包装程序,按照规定节点提交成果并向社会公开。本方案重点任务所在乡镇政府应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落实好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利用申请政府性基金、发行新增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如期完成。(县发局、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政府

(三)提高重视程度2022年起,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将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市政府也将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约束性指标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指标。省、市将结合“美丽宜居村”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验收工作,强化现场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政府

(四)形成共治合力。强化部门协同,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村卫生保洁员、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协管员和监督员队伍的工作范畴。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驻村第一书记作用,有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建设运维,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农村“五老”等力量,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稳步推行使用者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将付费事项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委托供水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依托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行问题举报系统,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政府

(五)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效益。深刻认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加快乡村振兴进程的重要手段,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已建设施的村庄要稳步扩大收水范围,有效收集和处理周边学校、办公楼、民宿、农家乐、餐饮、小作坊等单位排放的生活污水,做到中水有效回用,具备条件的村庄可依托处理设施建设小型湿地或涉水景观,进一步美化和改善村庄环境,营造舒适人居空间。规划和新建设施要充分考虑村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协同处理农户生活和农村经济单元排水,以资源化、景观化为导向,实现农村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加快形成农村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政府


 
文件解读  

为深入贯彻省市对乡村振兴工作部署,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抚环发202111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快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突出问题,补齐人居环境短板,全面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三、任务目标

 四、重点任务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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