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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调整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件号: 清政办发〔2021〕24号    成文日期:2021-12-20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法委发〔2021〕4号)《中共抚顺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法委发〔2021〕2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县政府决定对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全县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政复议重要工作制度,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督促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二、组成人员

第一主任委员:吴振宇    县长

主任委员:闫  军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王瑞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贵彬    县司法局局长

       员:华玉哲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九如    县教育局副局长

常学懿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徐惠光    县公安局政委

高屹玮    县司法局副局长

 莹    县财政局副局长

付焕章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

局长

方江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金霞    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副局

 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忠金    县水务局副局长

付海涛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吕道义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副局长

孙长春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华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张玉国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官荣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柏樵    县统计局副局长

赵广利    县营商局副局长

林克岩    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王贵彬同志兼任。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文件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法委发〔2021〕4号)《中共抚顺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法委发〔2021〕2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县政府决定对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全县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政复议重要工作制度,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督促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二、组成人员

第一主任委员:吴振宇    县长

主任委员:闫  军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王瑞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贵彬    县司法局局长

       员:华玉哲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九如    县教育局副局长

常学懿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徐惠光    县公安局政委

高屹玮    县司法局副局长

 莹    县财政局副局长

付焕章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

局长

方江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金霞    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副局

 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忠金    县水务局副局长

付海涛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吕道义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副局长

孙长春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华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张玉国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官荣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柏樵    县统计局副局长

赵广利    县营商局副局长

林克岩    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王贵彬同志兼任。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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