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我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准确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从而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核应急预案》《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
1.3应急原则
本预案的实施贯彻执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辐射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我县发生的各类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国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
(4)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或者国内外航天器坠落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我县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指挥机构和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县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县内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跨县区域辐射事故时,在国家及省、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指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重大及较大等级的辐射事故、跨县区域辐射事故时,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指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支援。
3.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县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辐射事故有关信息;
(4)组建应急专家组,组织建立应急监测队伍;
(5)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全县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县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按照县政府要求,统一指导县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县级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的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理;对公众开展辐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
县气象局:负责辐射事故区域的加密气象观测、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提供辐射污染物扩散等技术支持等。
县应急局:负责辐射事故区域的安全生产督导工作。
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并参与应急演练。
3.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由县指挥部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5乡、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结合实际,组建各乡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辐射事故的保护现场、安全隔离等先期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响应情况,请求县应急指挥部支援,配合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生态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单位和县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
县级以上生态环保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在1小时内,将辐射事故或者故障信息报告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省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接到含I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生态环保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4.2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3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附件1)。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续报格式采用《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附件2)。
终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4个等级。
5.1.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及跨省区域辐射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协助国家应急指挥部做好应对工作;县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设置安全警戒线,并随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5.1.2Ⅱ级响应(重大辐射事故)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县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设置安全警戒线,并随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5.1.3Ⅲ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设置安全警戒线,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支援。
5.1.4Ⅳ级响应(一般辐射事故)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具体发展情况调整相应级别,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支援。
5.2响应措施
5.2.1现场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生态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健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5.2.2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的源项特点,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5.2.3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现场处置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5.2.4医学救援
可依据实际情况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健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5.2.5维护公共秩序
在涉事地区进行交通警戒,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疏导围观人群,维护当地公共秩序;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6舆情监控及信息发布
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发布信息、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3应急终止
由启动响应的各级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后期工作
6.1事件调查
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2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制定救助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启动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7.3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成立应急专家组,各组成部门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县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宣传教育
县生态环保、卫健部门和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基础知识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
7.4.2培训
县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应有计划的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救援及监测等专门人才。
7.4.3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核活动,是指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和处置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以及在陆上、水上、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或任何其他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需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或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