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
补充划定方案
目 录
1 总则
1.1区划背景
2 划定依据
2.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划
2.2地方法规及规章、规划 2
3 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3.2畜禽禁养区
3.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4
4 清原满族自治县概况
5 划定原则
6 禁养区补充划定的范围
6.1禁养区补充划定范围汇总 7
6.2补充禁养区划畜禽养殖统计 8
6.3禁养区补充划定范围分布图 8
6.4禁养区调整情况 8
6.5禁养区补充划定管控措施 10
7 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10
7.1质量保障 10
7.2法律地位保障 10
7.3工作机制保障 11
7.4设施建设保障 12
1 总则
1.1区划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辽秘发〔2019〕18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9〕117号)要求,我省将开展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较大的支流沿岸划定禁(限)养区,将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列为重点工作内容。同时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与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文件,开展抚顺市补充划定禁养区的划定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 划定依据
2.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5.8)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保护农业部2013.1.5发布)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10.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1989.7.10颁布)
2.2地方法规及规章、规划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2〕39号)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划》(辽政发〔2014〕11号)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辽政发〔2012〕48号)
《辽宁省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大纲及大纲说明》(辽牧发〔2014〕6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2〕39号)
《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
3 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本方案所称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13类。
3.2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4 清原满族自治县概况
4.1清原满族自治县位于辽宁省东部山区,是辽宁省的东大门,县城距省会沈阳120公里。县境西至东经124°20′06″,东至东经125°28′58″,南至北纬41°47′52″,北至北纬42°28′25″。中心位置(县城)在东经124°55′,北纬42°05′。
4.2全境地势东南高,西北低,中部起伏不平。最高海拔为1100.1米,最低海拔为136.2米。东与吉林省梅河口市相邻,东南与吉林省柳河县接壤,东北与吉林省东丰县和辽宁省西丰县搭界,北与开原县毗邻,南与新宾县相连,西与西北同抚顺县、铁岭县相接。县境东西两极间96公里,南北两极间75公里。全县总面积为3921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占82.7%,平地占13.8%,水面占3.5%,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
4.3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县总户数102542户,总人口336169人,比第五次人口普查318277人增加17892人,比五普增长5.6%。全县共有29个民族。其中满族191460人,汉族94390人,朝鲜族3254人,回族616人,蒙古族419人,锡伯族122人,壮族29人,白族20人,畲族8人,黎族5人,维吾尔族4人,侗族4人,景颇族4人,达翰而族4人,哈尼族3族,苗族3人,彝族3人,高山族3人。
4.4本县辖区为14个乡镇,清原镇、红透山镇、南口前镇、大孤家镇、夏家堡镇、草市镇、南山城镇、湾甸子镇、英额门镇、土口子乡、北三家镇、敖家堡乡、大苏河乡、枸乃甸乡。共下辖188个行政村。
4.5本县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寒夏热。年平均气温为5.3℃。7月份最热,平均气温22.9℃;1月份最冷,平均气温-16℃。极端最高气温37.2℃,极端最低气温-37.6℃。无霜期130天左右。东部南部高寒山区无霜期110至120天。初霜一般在9月中旬出现,终霜在5月中旬。11月中旬土地封冻,3月下旬至4月上旬化冻,4月下旬化通。最深冻土层169cm左右。全年总日照时数为2419小时。春夏多西南风,秋冬多西北风。一般风力3至4级,最大风力7至8级。年平均降雨为806.5mm,多集中于7、8、9月。这三个月降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60%以上。日最大降雨量为116.8mm。年蒸发量为1275mm。
5 划定原则
根据《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要求对我市各区、县畜禽禁养区进行补充划定。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保护的区域,我县境内开展浑河流域干、支流沿岸依法划定300米至500米的禁养区域。各地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的划定边界范围。
6 禁养区补充划定的范围
根据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与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要求以及实际情况,我县选定的浑河流域的干、支流,以河流边线外扩300米范围划定补充禁养区范围。
6.1禁养区补充划定范围汇总
序号 | 名称 | 等级 | 河流起点坐标 | 起始村名称 | 河流终点坐标 | 终点村名称 | 保护区 |
1 | 浑河 | 一级 支流 | 125°14′27″,41°57′25″ | 始于砍椽沟村 | 124°21′52″,41°58′31″ | 经北杂木村汇入大伙房水库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范围的238.63km,清原满族自治县浑河河流长度为126.69km,补充禁养区总面积为86.34km2。 |
2 | 英额河 | 二级 支流 | 125°12′32″,42°09′20″ | 始于丁家街村 | 124°52′21″,42°04′37″ | 经马前寨村汇入浑河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范围的76.21km,清原满族自治县英额河河流长度为36.86km,补充禁养区总面积为23.84km2。 |
3 | 石庙子河 | 二级 支流 | 125°13′19″,41°59′10″ | 始于湾龙背村 | 125°12′35″,41°58′46″ | 经丁家街村汇入英额河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范围的4.98km,清原满族自治县石庙子河河流长度为1.95km,补充禁养区总面积为1.18km2。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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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养区面积:111.36km2 |
6.2补充禁养区划畜禽养殖统计
根据清原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畜禽养殖名单统计,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共有畜禽养殖场共有137家,其中位于补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共有7家。
6.4禁养区调整情况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辽政〔2019〕110号),相关部门开展勘界立标工作,目前勘界立标已基本结束,我县境界内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均调整为准保护区。根据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情况,本次对我县境界内原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原有其他禁养区范围保持不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取消县境界内原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禁养区,但由于浑河干流流经该区域,因此按照本次补充划定方案标准对该区域禁养区进行划定。该区域纳入禁养区范围浑河河流长度为5.48km,调整后该区域禁养区面积为3.13km2。该区域禁养区调整情况见下图。
6.5禁养区补充划定管控措施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单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
7 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7.1质量保障
本方案制定前,充分收集、核定辖区内敏感区域的分布和区域边界情况。以辽宁省畜禽养殖环境现状调查资料作为方案制定的重要依据,认真核查本区有无历史遗留问题。方案制定过程中,就禁养区范围划定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
7.2法律地位保障
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一旦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应,应得到严格执行。
各乡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3工作机制保障
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示范引导,加大资金投入。要结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污染防治政策及资金补贴标准,积极研究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奖补政策,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
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形成时间长,分布面积广,治理难度大。在养殖业污染防治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要集中财力,选择污染影响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重点区域予以突破。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地区应当明确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清单和期限,制定并组织落实补偿措施。同时,明确禁养区畜禽养殖遗留污染治理的要求、任务和期限。
7.4设施建设保障
各乡镇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