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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1】13号    成文日期:2021-4-27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1】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县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和公共服务的主要场所,按照“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和集中办理审批服务、优质提供公共服务的运行管理模式,为公民、法人等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县营商局作为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中心业务办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办事项或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

(五)负责为申请人和各部门进驻窗口办理事项提供相关服务。

(六)负责研究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进驻要求

第四条 各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精通业务、综合素质好、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的工作人员派驻中心开展工作。不能派退休人员和临时工进驻窗口,否则将严肃问责。

第五条 各部门的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必须进中心办理,“应进必进”,做到事项进来、人员到位。绝对不允许审批事项和群众办件量比较大的部门不进驻,否则严肃处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严禁“体外循环”。进驻中心各部门,集中对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中心外再行审批,形成“体外循环”。对多头受理和办理有关事项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七条 充分授权到位。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要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对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具备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及送达办理结果等权限。或由一名分管审批业务的副局长进驻中心,履行签字权、决策权、盖章权。

第八条 营商局党支部负责各部门派驻中心人员的党、团事务。

第三章  事项办理

第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办理事项类别、名称及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工作人员、办公电话公开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做到每个窗口都有事项办理清单、告知清单。探索实行项目模拟审批、容缺审批和承诺办理,实施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切实解决项目落地慢、落地难的问题。对群众办件量比较少的窗口将合并,形成代办制综合窗口。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查验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认定即办件的即收即办;确定承诺件的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理;可以容缺办理的采取容缺办理。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事项办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并将办理过程中相关内容录入中心审批服务工作平台。要创新事项办理机制。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疑义,需要申请人说明情况或者调查核实的,由窗口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事项需要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窗口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负责会议的组织和有关会务工作,并根据会议决议、决定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办理事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进驻单位负责组织,参加现场踏勘的人员负责形成踏勘笔录;需要组织听证、论证、评审的,由窗口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论证会、评审会,形成听证、论证或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事项需要公告、公示的,窗口单位负责按照规定方式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进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进驻事项办理流程,具备从事窗口工作所需的业务技能。

第十八条 进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身份性质不变。在中心工作期间,业务上接受原部门领导,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窗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所在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中心党团组织,并参加中心党团组织活动。

第二十条 加强日常考核,每年将从遵章守纪、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办事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按照适当数量评出“优胜单位”“服务明星”“最佳服务窗口”。评选结果作为窗口部门对工作人员表彰、奖励及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中心人员教育培训,强化队伍管理,中心定期组织机关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统一着装制度。工作时间内均着统一工作服装或制式服装,并佩戴工作牌上岗。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真诚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充分展现窗口工作人员良好的素质和形象。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接待人为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不得推托,严禁相互推诿。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明确告知受理部门,必要时提供引领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要耐心细致地讲明、讲透,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下一步流程、应补充的材料、应注意的特殊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对应办理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即办或承诺办理,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出现违规办理、服务态度差、办事推诿、贻误工作、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处理。县纪委监委定期或不定期进驻了解和监督中心运行情况,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设立监察投诉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进驻中心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举报和投诉。投诉中心对举报和投诉存在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营商局(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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