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
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相关工作,根据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全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各乡镇抗灾能力,全面掌握我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今后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部分居民等,普查覆盖全县各乡镇。
根据我县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县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做好反馈上报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县政府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根据普查任务,确定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待普查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重点完成本领域的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县普查系列成果。
各乡镇政府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待市普查总体方案出台后制定我县实施方案,按照县普查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再制定乡镇普查实施方案。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以地方财政保障为主,各乡镇政府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县直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经费预算申领工作,确保普查经费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1.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公布。对普查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纪律。
2.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附件: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附件
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
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朱跃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倪兴伟 县应急局局长
王瑞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兴科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东华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粮食局局长
郭启龙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 岩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于传革 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分局副局长
刘 林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宁 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孙学军 县水务局副局长
郑德仁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孙长春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张玉国 县应急局副局长
隋 娇 县统计局副局长
程 鹏 县人武部政工科干事
王 磊 县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玉国兼任。
联系人:李 丹 联系电话:53053035(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