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校车安全运营
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县校车管理,确保校车顺利运行,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清原满族自治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校车作用,逐步解决全县路途较远学生就学乘车问题,不断提高全县义务教育中小学的后勤保障服务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运营管理模式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市场、发改、应急、住建、司法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校车办),按照县政府七届二十七次县长办公会议精神,归属教育局管理,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校车办按照“政府统筹、乡镇主导、部门联动、市场化运营”的思路,合理设计线路、安排车辆,保障学生安全、及时乘车。
三、实施范围
校车主要以各学区所在乡镇为中心,接送对象为辖区路途较远需乘车就学的中小学生。
四、运价及补贴标准
根据我县地理环境及各乡镇经济状况,学生乘车收费标准由各乡镇政府、学校、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协商确定合理的运价。
学校每月上报学生乘车准确人数,由县、乡两级政府支付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补助,每个学生每月20元(县政府10元、乡镇政府10元),每年按9个月计算。
五、职责分工
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所在乡镇政府、县教育局及所属各学校和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一)校车办管理职责
1.提出、调整、起草校车安全管理地方法规政策的初步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召集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2.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将各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
3.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各项安全工作;
4.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校车安全专项经费的汇总、上报工作;
5.协调相关单位,处理校车安全工作中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
6.受理群众关于校车安全的举报、投诉,将相关问题转交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处理解决。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各乡镇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关于校车工作的投诉、上访和纠纷。
7.监督、检查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各项保险措施,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8.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终审批复工作。
(二)乡镇政府管理职责
1.校车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领导机构。乡镇长为本乡镇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本乡镇校车管理职能;
2.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运营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以保证校车的正常运营;
3.制定本乡镇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本乡镇校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4.积极改善乡镇、村屯交通条件,及时清除辖区职责范围内校车运行路段的积雪,并做好防滑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5.协调各村屯合理设置学生候车场所,设置站点负责人,在各站点与随车照管人员完成交接,在学生候车期间和学生返村时维护交通秩序;
6.受理本辖区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关于校车工作的投诉、上访和纠纷。
7.加强本乡镇校车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保证本乡镇校车运费专项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8.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收费进行指导、审核,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学生家长协商确定的乘车收费标准进行备案和监督,杜绝随意涨价等情况的发生。
(三)县教育局管理职责
1.掌握辖区内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按照村屯布局和学校分布情况,制定校车分配方案,会同乡镇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校车行驶线路、沿途停靠站点进行审核确定;
2.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3.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
4.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运行路线、停靠站点、接送学生时间等信息,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及管理档案进行备案;
5.科学调整上学和放学时间,保证校车安全、及时接送学生;
6.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校车运费专项补贴资金测算及统计基础数据等工作;
7.制定恶劣天气应急预案,遇到大风、暴雪、强降雨、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延期上学和放学等必要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8.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各项安全工作;
9.配合、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校车运营的稳控工作。
(四)各监管部门职责
县公安局管理职责:
1.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
2.负责对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
3.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门前交通标志、标线、减速设备的设置维护工作;
4.配合县教育局组织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配合学校对学生乘坐校车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5.在上学和放学等特殊时段,在交通复杂路段和学校门前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6.负责对校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处;
7.各乡镇派出所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对本乡镇校车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影响校车安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管理职责:
1.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2.根据职责,按照标准在公路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3.按照标准对校车运行线路的公路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4.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积极做好校车通过县级以上公路险桥、险段的维修除雪防滑和道路养护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确保校车营运秩序;
7.负责学校门前国省、县乡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设备的设置维护工作。
县应急局管理职责:
1.将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
2.依法参与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管理职责:
负责县本级校车运费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确保校车运费专项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县市场监管局管理职责:
负责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县发展改革局管理职责:
对各乡镇签订校车运营收费协议确定的学生收费标准进行备案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职责:
负责县城内学校门前交通标志、标线、减速设备的设置维护工作。
(五)学校管理职责
1.了解本校学生上学和放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提出本校校车需求和调整计划;
2.责成专人、组织学生家长共同参与校车运价协商工作;
3.完善学校校车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校车在校园内的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制定学生安全乘坐守则,规范学生乘坐行为;
4.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开展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5.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县教育局备案,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6.对校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账;
7.指派专人做好学生上下学期间的交接看护工作。同时对乘车学生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定期统计上报实名制名单;
8.发现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110”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对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9.对已备案的校车和驾驶员、照管员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使用未经审批备案的校车或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应立即向县校车办和乡镇政府报告。
六、法律责任
(一)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驾驶人出现违法违规运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对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