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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0〕44号    成文日期:2020-7-7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0〕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业经七届二十九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生态健康,在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大力支持下,我县在全省率先实施了河道采砂“采售管”分离管理模式,通过一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初步取得良好的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显著,2020年我县拟继续采取这一方式进行采砂管理试行工作,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建设各项工作,“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为目标,推进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常态化、长效化,不断探索“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的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河道采砂管理规范、科学有序,努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任务

根据市场需求、重点项目需要、资源情况,科学报批年度采砂总量,实行“采售管”分离管理。“采售管”是指将河道砂、石、土料资源的开采、销售和管理分开,目的是保障有限的砂石资源合理开采和河道行洪安全,杜绝私采乱挖现象的发生,防止缴费流失,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的行为。

(一)采:县政府将采砂权直接许可给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业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出让采砂作业权,无人中标时由国有企业自行采砂作业,招标单价根据中介机构的测算结果确定;中标人(采砂作业人)负责河道砂石的开采、装车、运输等工作,采砂劳务费根据中介机构的测量结果确定。中标人(采砂作业人)只赚取采砂劳务费,无权对砂石资源进行销售;为保障砂石供应,保持河砂价格稳定,积极开展机制砂作为建筑用砂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矿山废石、尾矿、砾石等石材生产机制砂。

(二)售:县政府将砂石经营销售业务委托给国有企业,采上岸的砂石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由国有企业统一销售。

1.成立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成立国有企业,为县国资所属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采砂作业招标、现场计量、监督管理、河砂销售等工作。

2.合理定价。河道(水库)砂、石、土料采、售两个价格,根据每年市场评估价而定,由国有企业委托第三方有资源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物价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砂石价格的监管。

3.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根据采砂规划和评估报告,结合各乡镇、各业务局用砂需求制定年度河道采砂计划,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采砂机械设备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土料开采总量,确保全县河道砂石土料有序开采、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满足我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用砂和村民自用、村路修建及全县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1)落实采运管理单制度。运砂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土料,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随销售砂石同行,管理单必须载明运输的数量和详细的到货地点。

2)严格运砂车辆管理。对运砂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从事河砂运输,不得进入砂场运砂。对运砂车辆进行监管,对不按采运管理单载明事项运输河砂的车辆停止其运砂业务。

(三)管:河库砂石管理和执法由县水务局、公安局建立协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巡查、规范河砂运输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囤砂销售、发现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打击处理。制定采砂管理监管追责问责办法,明确国有公司、乡镇水利站、水利综合执法队、水务局采砂监管职责。

强化采砂各环节监管,国有公司实施法人负责制,对采砂现场内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现场监管人员对河道内采砂现场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砂场要严格执行《砂石采运单》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砂场由两人负责,开具的采运单须经两人签字生效,并要留存备查,每周各个砂场工作人员进行轮换。各砂场安装监控设施,运出砂场车辆与现场监控每月进行核对,杜绝少开票多拉砂、无票拉砂等违规现象。

水利事业综合执法队负责运输环节监管,要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和频次,每周要安排不少于30%的工作力量开展各种检查,发现砂场运输车辆随车的《砂石采运单》和二次运输开具的运输单数量不符或没有运输单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加大自然资源管理力度,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河道砂石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或案件及时移交县水务局,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

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水利站、村级水管员对辖区内未批准设立砂场的河道进行监管,发现未经批准进入河道采砂行为,要立即向水利事业综合执法队举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砂石统一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水务的领导为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支持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发改局负责价格评估和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占地审批和陆地砂砾监督管理县水务局负责采区、采期、采量的核准监管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县水务局做好非法采砂、盗采河砂的行政处理和非法采砂、盗采河砂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公司采砂经营情况的年度审计工作。同时成立全县盗砂、窃水违法行为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水务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依法严处。

强化各级河长责任,全县各级河长在落实河长责任开展巡河中,要对河道内采砂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盗采、乱采河砂行为应及时向县水务局反映。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对河道砂石土料开采管理工作大力宣传报道,特别要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等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河道采砂及供应市场管理的支持。

(三)加强企业财务监管管理。国有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和上缴省市采砂价款的分成部分,并核定国有企业年度经营管理费用等,结余利润上缴县政府财政部门。县审计局每年定期进行自然源资产年度审计。

(四)建立执法联合联动工作机制。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执法部门强化执法协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联动协作、实施案件移送抄告,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五)完善机制,强化监管。河道砂石土料“采售管”分离管理模式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河道砂石土料开采及供应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河道砂石土料开采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砂石土料运输和供应市场管理制度,做到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切实维护我县河道砂石土料管理和砂石土料供应的良好秩序。

 


 
文件解读  


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生态健康,在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大力支持下,我县在全省率先实施了河道采砂“采售管”分离管理模式,通过一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初步取得良好的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显著,2020年我县拟继续采取这一方式进行采砂管理试行工作,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生态环境建设各项工作,“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为目标,推进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常态化、长效化,不断探索“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的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河道采砂管理规范、科学有序,努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任务

根据市场需求、重点项目需要、资源情况,科学报批年度采砂总量,实行“采售管”分离管理。“采售管”是指将河道砂、石、土料资源的开采、销售和管理分开,目的是保障有限的砂石资源合理开采和河道行洪安全,杜绝私采乱挖现象的发生,防止缴费流失,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的行为。

(一)采:县政府将采砂权直接许可给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业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出让采砂作业权,无人中标时由国有企业自行采砂作业,招标单价根据中介机构的测算结果确定;中标人(采砂作业人)负责河道砂石的开采、装车、运输等工作,采砂劳务费根据中介机构的测量结果确定。中标人(采砂作业人)只赚取采砂劳务费,无权对砂石资源进行销售;为保障砂石供应,保持河砂价格稳定,积极开展机制砂作为建筑用砂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矿山废石、尾矿、砾石等石材生产机制砂。

(二)售:县政府将砂石经营销售业务委托给国有企业,采上岸的砂石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由国有企业统一销售。

1.成立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成立国有企业,为县国资所属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采砂作业招标、现场计量、监督管理、河砂销售等工作。

2.合理定价。河道(水库)砂、石、土料采、售两个价格,根据每年市场评估价而定,由国有企业委托第三方有资源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物价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砂石价格的监管。

3.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根据采砂规划和评估报告,结合各乡镇、各业务局用砂需求制定年度河道采砂计划,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采砂机械设备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土料开采总量,确保全县河道砂石土料有序开采、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满足我县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用砂和村民自用、村路修建及全县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1)落实采运管理单制度。运砂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土料,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随销售砂石同行,管理单必须载明运输的数量和详细的到货地点。

2)严格运砂车辆管理。对运砂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从事河砂运输,不得进入砂场运砂。对运砂车辆进行监管,对不按采运管理单载明事项运输河砂的车辆停止其运砂业务。

(三)管:河库砂石管理和执法由县水务局、公安局建立协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巡查、规范河砂运输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囤砂销售、发现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打击处理。制定采砂管理监管追责问责办法,明确国有公司、乡镇水利站、水利综合执法队、水务局采砂监管职责。

强化采砂各环节监管,国有公司实施法人负责制,对采砂现场内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现场监管人员对河道内采砂现场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砂场要严格执行《砂石采运单》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砂场由两人负责,开具的采运单须经两人签字生效,并要留存备查,每周各个砂场工作人员进行轮换。各砂场安装监控设施,运出砂场车辆与现场监控每月进行核对,杜绝少开票多拉砂、无票拉砂等违规现象。

水利事业综合执法队负责运输环节监管,要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和频次,每周要安排不少于30%的工作力量开展各种检查,发现砂场运输车辆随车的《砂石采运单》和二次运输开具的运输单数量不符或没有运输单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加大自然资源管理力度,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河道砂石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或案件及时移交县水务局,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

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水利站、村级水管员对辖区内未批准设立砂场的河道进行监管,发现未经批准进入河道采砂行为,要立即向水利事业综合执法队举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砂石统一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水务的领导为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支持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发改局负责价格评估和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占地审批和陆地砂砾监督管理县水务局负责采区、采期、采量的核准监管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县水务局做好非法采砂、盗采河砂的行政处理和非法采砂、盗采河砂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公司采砂经营情况的年度审计工作。同时成立全县盗砂、窃水违法行为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水务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依法严处。

强化各级河长责任,全县各级河长在落实河长责任开展巡河中,要对河道内采砂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盗采、乱采河砂行为应及时向县水务局反映。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对河道砂石土料开采管理工作大力宣传报道,特别要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等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河道采砂及供应市场管理的支持。

(三)加强企业财务监管管理。国有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和上缴省市采砂价款的分成部分,并核定国有企业年度经营管理费用等,结余利润上缴县政府财政部门。县审计局每年定期进行自然源资产年度审计。

(四)建立执法联合联动工作机制。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执法部门强化执法协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联动协作、实施案件移送抄告,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五)完善机制,强化监管。河道砂石土料“采售管”分离管理模式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河道砂石土料开采及供应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河道砂石土料开采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砂石土料运输和供应市场管理制度,做到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切实维护我县河道砂石土料管理和砂石土料供应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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