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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办发〔2020〕43号    成文日期:2020-7-2
文件正文  
清政办发〔2020〕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3响应机制

3.1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3.3响应终止

4监测与预警

4.1地震监测

4.2地震预警

4.3灾情报送

5响应内容

6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Ⅳ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2Ⅲ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3Ⅱ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4Ⅰ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8.5基础设施保障

8.6医疗卫生保障

8.7社会动员保障

8.8培训与演练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编修与管理

9.3预案解释

9.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对全境内以及邻(区)发生(对我境内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和受灾地乡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分管副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部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政府办主任和受灾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当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总指挥由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成员由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红十字会、气象局、县人武部清原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清原石油公司等单位组成。

2.1.2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根据灾情判断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护、灾民安置、工程抢险、卫生防疫、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维护社会治安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人武部和驻军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必要时,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紧急应急措施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重大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时,直接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7)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

8)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2.2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是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

2.2.2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管理震情值班工作,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受灾地乡镇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编写《清原满族自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通报》对外发布;

2)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与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4)提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工作组建议名单;制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5)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委宣传部: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负责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负责新闻发布会的召开;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国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组织管理。

政府办公: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政府领导做好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负责相关行业灾情统计和评估;确保重点部门、救灾车辆的柴油、汽油、天然气等物资的供应;制定震后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方案,做好对口支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恢复生产工作,协调恢复生产资金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相关领域灾情统计和评估;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公司,快速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统一调集全通信资源,努力保障灾区群众通信需要;负责协调无线电通讯频率调配,排除干扰,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无线电通讯信息的传递。负责组织协调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抗震救灾指挥部。

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工作;制定学生停课、复课计划,安排好学生的学习生活。

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迅速有序地将在押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维护看守所内安全稳定。协助相关部门对遇难者遗体的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财政局:负责地震灾害抢险救灾的资金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组织专家对灾区进行应急调查,对地质灾害的发生提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指导当地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局:防止灾区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对灾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领域灾情统计;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水、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排水、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城市和灾民安置点的环境卫生。

交通运输局: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负责开辟救灾绿色通道;负责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综合协调调度运力;收集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上报抗震救灾指挥部。

农业农村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应急供应,统计农作物和设施农业受灾情况,控制灾区动物疫情,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水务局: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配合救灾队伍,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进行预警并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统计江、河、湖、水库堤坝和有关灌溉、防洪、水利设施的受损情况。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灾区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和调控;负责统计外资企业、商贸企业受灾及灾害损失情况;负责指导外资、商贸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和港澳台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广电基础设施;负责协调震时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负责收集和统计A景区、星级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统计、评估旅游行业的损失情况。

卫生健康: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向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救灾物资、资金使用。监督援建资金使用,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

市场监管局: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负责灾区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局、生态环境局以及冶金、建材、机械、电力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灾区非煤矿山的监察管理。负责震情、灾情速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向政府提出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行动;视情况请求应急管理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统计局:负责灾害统计表的设计;组织各单位、各工作组做好灾情和救灾统计,并进行汇总后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气象局:提供灾区气象监测,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军部队,组织民兵力量,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及时扑救火灾,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

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任务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展开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4.1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

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2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灾情信息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维护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救灾捐赠组、监督管理组)。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震情和灾情实际,增加、减少工作组或另成立专题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2.4.2现场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公安局、清原武警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乡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抢险救灾组

组长单位:县人武部

组成部门:县人武部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组

组长单位: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成部门: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康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立即启用和开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卫生健康

组成部门: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人武部公安局、清原武警队、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组长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

组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受损建筑物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对房屋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6)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

组长单位: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组成部门: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对震损的河、水库堤坝和城乡供水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隐患,滑坡、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危化品、污染物、放射源等企业安全隐患展开拉网式排查。及时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乡镇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灾情信息组

组长单位: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发展改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供电公司、公司等单位组成。

第一时间,按照各自渠道迅速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每天编写一期震情、灾情通报,经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对外发布。

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统计、评估,全面系统地反映地震对灾区人民生命和财产的破坏损害情况,反映地震灾害对经济、社会、自然资源、环境、历史文物等方面的损害影响。为政府进行灾害评估和制定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8)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组织、安排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采访,负责新闻稿件的编写和审查。收集各部门、各单位地震应急工作相关文字材料和图片,对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突出人物、事件进行宣传,并争取上级主流媒体报道。收集有关抗震救灾信息,做好舆情跟踪引导工作。

9)治安维护组

组长单位: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司法局、委宣传部、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组长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组成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红十字会。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和港澳台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11)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

组成部门:县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事务。

3响应机制

3.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3.1.1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1.2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3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市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当灾区乡镇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可根据灾区乡镇政府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乡镇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

3.3响应终止

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4监测与预警

4.1地震监测

地震监测台网和台站以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应急局对全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4.2地震预警

1)全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和预警,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

2)地震预报预警发布后,当地乡镇政府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4.3灾情报送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局按各自渠道迅速采取多种手段搜集灾情。乡镇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应尽快了解辖区或本系统、本单位的地震影响和破坏程度,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4.3.1报送内容

1)影响范围:地震造成的有感程度和破坏范围;

2)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情况;

3)经济影响:地震对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与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

4)社会影响:地震时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秩序受到的破坏或影响等。

4.3.2灾情报送时间

1)乡、镇政府或规模在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在震后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

2)乡镇政府或规模在千人左右的企事业单位(含金融、新闻等重要部门),应在震后1.5小时内上报政府;

3)政府应在震后2小时内上报政府;

4)次生灾害源和重要生命线工程部门应随时掌握致灾动向,与辖区内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5)随有随报,不得瞒报或谎报。

5响应内容

地震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6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Ⅳ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当我境内发生4.0≤M<5.0级地震时,震区有感强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局建议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6.1.2指挥体系

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Ⅳ级应急响应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6.1.3应急处置

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应急局迅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视震情和灾情,派出由综合协调组、灾情信息组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

2)做好地震趋势判断等有关工作;

3)做好地震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1)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现场工作情况;

2)指导协调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3)震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6.2Ⅲ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2.1启动条件

内发生5.0≤M<6.0级地震时,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局建议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2.2指挥体系

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国务院和辽宁省抚顺市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按上级要求,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相关领导参加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抚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分管地震工作的长任总指挥。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

6.2.3应急处置

抗震救灾指挥部

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派遣地震灾害救援队、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灾区。

6.2.4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组织地震灾害抢险、保障、医疗救治队伍开展现场搜索抢救被埋压人员,医疗救护等工作。

6.3Ⅱ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3.1启动条件

内发生6≤M<7级地震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局建议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6.3.2指挥体系

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国务院和辽宁省抚顺市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按上级要求,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相关领导参加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抚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由长担任总指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6.3.3应急处置

6.3.3.1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评估,提出救灾需求,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

3)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派出抢险救灾、医疗卫生等各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

4)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5)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8)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6.3.3.2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抢险救灾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群众生活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地震监测,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治安维护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灾情信息组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10)新闻宣传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1)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国家和市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政府和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6.4Ⅰ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4.1启动条件

县域内发生M≥7.0级地震时,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应急局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6.4.2指挥体系

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当国务院和辽宁省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按上级要求,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相关领导参加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4.3应急处置

6.4.3.1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协调人武部和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3)必要时,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区、县)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指派人员参加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5)完成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6.4.3.2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和港澳台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乡镇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人武部、驻军、清原武警中队乡镇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卫生健康负责级药品储备;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应急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8.4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政府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8.5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公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6医疗卫生保障 

康局作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8.7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政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8.8培训与演练

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送应急管理局,由应急局统一汇编。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局负责解释。

9.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政办〔201820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3响应机制

3.1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3.3响应终止

4监测与预警

4.1地震监测

4.2地震预警

4.3灾情报送

5响应内容

6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Ⅳ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2Ⅲ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3Ⅱ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4Ⅰ级响应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8.5基础设施保障

8.6医疗卫生保障

8.7社会动员保障

8.8培训与演练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编修与管理

9.3预案解释

9.4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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