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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清政发〔2018〕28 号    成文日期:2018-12-27
文件正文  
清政发〔2018〕2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县政府七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债务或要求企业变相为政府举债,企业债务也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各乡镇、各部门是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各乡镇、各部门需将原有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疏堵结合。在国家赋予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内依法适度举债,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禁止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


  (四)防范风险。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公开透明。公开政府债务重要事项信息,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债务管理工作。


  三、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对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加强对全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对全县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券申报额度以及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实施决策管理。


  (二)明确监管职责。县财政局为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实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申报、债券分配、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控信息。


  县绩效办负责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核,要求选取能预期完成的建设项目申请债券资金。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国土局负责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编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工作方案。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


  四、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行为


  (一)政府债务的举借主体。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除按国家、省规定外,各乡镇、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将偿债责任转嫁给县财政。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乡镇、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二)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政府性债务的总规模应当控制在本级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只能通过由省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具体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三)本级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同时,加大力度消化存量债务规模。


  (四)严格政府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控制投资规模,杜绝违法违规举债搞项目建设,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政发〔2017〕1号)有关要求,完善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对资金没有落实的项目,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质量,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对于非政策调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概算的,造成政府隐性债务增加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一)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其他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


  (二)各单位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应按发债对应具体项目使用,不得调剂使用其他项目。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相应的预算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管理。


  (三)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县财政部门在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时,应重点说明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审慎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债务项目建设情况等重要事项。


  (四)严格存量债务的预算管理,及时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控制存量债务,逐步消化。


  六、保障债务按期偿还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按协议约定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七、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涉及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中介机构一并问责”。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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