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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件号:清政发〔2020〕7号     成文日期:2021-9-8
文件正文  
清政发〔2020〕7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你单位《关于退还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清住建发2020135号),现决定收回你单位位于清原镇前进村面积50000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文件解读  

根据你单位《关于退还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清住建发2020135号),现决定收回你单位位于清原镇前进村面积50000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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