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你单位《关于退还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清住建发〔2020〕135号),现决定收回你单位位于清原镇前进村面积50000㎡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决定。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