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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浏览:11267次'时间:2016年9月9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密集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二)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三)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五)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各地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可行的划定边界范围。

三、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清原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鲁国范、张勇(挂职)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长张宏伟、动监局局长邵校担任,成员由环保局、动监局、财政局、城建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卫计局及各相关乡镇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主任张宏伟兼任。

(二)责任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协调指导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并制作禁养区分布图件;制定全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汇总相关部门畜禽禁养区图件,并报请县政府核准。

县动监局负责摸清划定区域内畜禽养殖现状,为关闭或搬迁工作提供依据;审核全县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测算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制定补偿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

县城建局负责完成城镇居民区的畜禽禁养区划定,并制作禁养区分布图件。

县林业局负责完成自然保护区的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并制作禁养区分布图件。

县水务局、国土局、卫计局负责配合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各相关乡镇负责配合开展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关闭或搬迁工作。

六、任务完成时限

3月31日前,县环保局、城建局、林业局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并制作禁养区分布图件。

4月15日前,县动监局完成划定区域内畜禽养殖现状调查及审核工作。

4月25日前,县环保局将划定成果(畜禽禁养区方案及附件)报县政府核准。

4月30日前,县政府向市政府上报划定成果(畜禽禁养区方案及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责任,结合畜牧发展规划,制定禁养方案,建立搬迁工作风险评估机制,强化思想动员工作,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稳步推进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关闭或搬迁任务。

(二)重视舆论导向,发挥宣传作用。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引导正确舆论导向。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向群众传递信息,跟进解读实施禁养区的意义,划定的范围和要求,关闭或搬迁的措施和方法。要让广大的养殖户了解政府政策措施,提前做好心理准备,有序推进禁养区工作。

(三)认真做好各种信息、数据的采集、登记统计工作。对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等相关数据要核定准确,登记造册,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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