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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浏览:10968次'时间:2016年3月15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抚顺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抚政办明电20161相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清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刘培宏任组长,张勇副县长(挂职)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环保局、经济局、城建局、国土局、法制办、水源办及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二、组织动员

县政府将组织召开全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动员大会,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工作时限。

三、全面摸底调查

以各乡镇政府为主,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逐户排查,摸清底数。排查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照2015年1月1日前未批先建(已投产)、未批先建(在建或未投产)、久批未验三大类,分行业进行统计,每个项目要查清企业及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额、建设进度、建设时限、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建设手续完备情况。填报表格,上报领导小组。此项工作要在2016年1月20日前完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上报情况进行核查梳理,建立数据库。此项工作要在2016年1月25日前完成。

四、项目确认和筛选,明确整顿意见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清理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四条红线”进行确认和筛选。对满足“四条红线”的未批先建(已建成)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依据摸底调查情况,逐个企业明确整顿意见。此项工作要在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

五、全面清理整顿

依据整顿意见,按照现行环评审批权限,通过以下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清理整顿

(一)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开展现状环评,现状监测可以由环保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对“整改规范一批”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下达限期治理意见书,督促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开展限期治理。对完成现状环评,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按照辽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予以备案,正式纳入环保日常管理项目。

(二)对属于“依法关闭的一批”和“整改规范的一批”中未能完成限期整改的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法下达关闭通知书,并列入重点监控明细。

(三)对未批先建(在建或未投产)、久批未验的违规建设项目,按照辽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理此项工作要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

六、工作总结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全面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责任分工

乡镇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调查摸底按时间要求汇总上报。

(二)县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协调、调度、考核、总结,环评现状评估的审查、整顿意见的提出,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审批项目的整顿及结果的确认等工作。

(三)县发改负责牵头会同县经济局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否为过剩产能项目的认定工作。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工作。

(四)县经济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否为淘汰落后工艺的认定工作。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工作。

(五)县城建局负责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的认定工作。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工作。

(六)县国土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合法性的认定工作。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工作。

(七)县法制办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工作。

(八)县水源办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否处于生态功能区的认定工作。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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