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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和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新建汽车4S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浏览:14985次'时间:2015年9月25日
抚顺和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抚顺和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新建汽车4S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已收悉。通过技术评估会,依据专家技术评估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后现批复如下: 1、抚顺和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新建汽车4S店项目位于清原县清原镇莱河路新村街40号,项目租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山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厂房,总面积为1500m2,经营范围为一汽大众系列车型整车销售、维修与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备件供应和信息反馈,形成四位一体的汽车专业服务中心。主要经营车型有:捷达、宝来、速腾、迈腾,CC、高尔夫等。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人民币,预计维修汽车600辆/年。项目在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意建设该项目。 2、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喷漆必须在汽车喷漆房进行,且经过过滤吸附后,由风机引出,达标排放。 (2)运营期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在封闭车间内进行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 (3)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掏,不外排。 (4)汽车钣金作业及汽车检修过程产生的噪声采取适当的隔声、减震等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5)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废机油、废活性炭等由危废暂存间存放,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6)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向县环保局书面申请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局检查、验收、批复后方可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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