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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农业种植业保险实施方案
浏览:20174次'时间:2015年8月25日
     为有效提高农民抗灾减灾能力,根据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关于抚顺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批复》(辽农〔2008〕28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工作

     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和惠农政策的重要举措,对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我县被确定为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县,全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工作,确保今年我县试点工作顺利展开。

     二、种植业保险的基本原则

     我县种植业保险主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规定的保险作物为玉米、水稻、大豆和花生(以下统称保险作物)。政府引导主要体现在国家、省、市和县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形式,引导和鼓励种植户参加保险,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市场运作是以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种植业保险采取农户(以下简称:投保户)自愿参保的原则,县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强迫其参保。县农业、财政、气象、水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三、种植业保险及赔付

    (一)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范围及标准

     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玉米、大豆、水稻和花生保险作物投保户提供补贴;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中央和省财政确定的保费补贴补助资金负担比例安排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保费数额的35%,省级财政按保费数额的25%,市、县财政各按保费数额的10%,对参加补贴险和种保险的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余20%保费由投保户自行承担。

     2009年全县种植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四种保险作物总面积约为48.73万亩,其中:玉米播种面积33.2万亩、水稻12.43万亩、大豆3万亩、花生0.1万亩。省政府确定的保费额度为水稻32元/亩(农民承担6.4元)、玉米24.8元/亩(农民承担4.96元)、大豆17.6元/亩(农民承担3.52元)、花生31.2元/亩(农民承担6.24元)。

    (二)赔付标准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标准200元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标准400元

生长期

亩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亩最高赔付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移栽成活-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拔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抽雄(穗)至成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杨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大豆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标准140元

花生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标准280元

生长期

亩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亩最高赔付标准

萌动至始花前

每亩保险金额×40%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始花至终花前

每亩保险金额×80%

开花下针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终花至成熟结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结夹期

每亩保险金额×75%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四、农业种植业保险机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县的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承保,并确定该公司为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同时,根据《意见》的规定和要求,承办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县政府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和经营的连续性,财务上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保额和费率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具体实施。

    五、实施步骤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表完成各阶段性工作任务。

    (一)启动和筹备工作阶段:2009年2月5日至2月15日

    1.召开全县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动员大会暨保险业务培训班;

    2.组建我县农业保险灾情鉴定专家组,履行合法聘请手续,填报鉴定专家登记表备案。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9年2月16日至5月15日

    1.县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制作农业种植业保险宣传海报和宣传单,并与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2.通过县广播电视和各乡镇、村广播电台等媒体多渠道宣传农业种植业保险知识,提高农户参保意识。

    3.县保险公司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业务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农业种植业保险的咨询和讲解。

    4.人保财险公司和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基层单位,完成种植业保险工作任务。

    (三)总结交流阶段

    1.6月初,县农发局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流程和相关环节进行充实、完善和提高。

    2.适时召开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政府成立农业种植业保险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杨军担任,副组长由县农发局局长卢贵才、财政局局长李猛、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清原支公司经理隋金萍担任,成员单位由水务局、监察局、审计局和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农业种植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业种植业保险实施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及投保户补贴方式、品种和比例;各乡镇政府要组建相关工作机构,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广泛宣传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方式、政策措施和重要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和主体意识,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

    农业种植业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为农业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以村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联户及农户。在开展保险工作中要以村为单位的农业种植业统一投保的整村推进为重点,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基地农户统一投保。

    (三)明确职责分工

    1.农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发挥行业管理和队伍优势,配合人保公司做好承保宣传动员工作,落实国家种植业保险政策。

    (2)发挥信息优势,提供种植业保险品种的种植数量及分布情况,协助人保公司做好种植业农户的投保和入保工作。

    (3)发挥队伍优势,对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办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协助保险公司收取投保农户自行交纳的保险费。

    (4)发挥技术优势,提供种植业生产、管理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5)利用专业技术,积极协助人保公司做好保险事故的查勘验损工作,并由市、县灾情专家组出具真实、合法的事故原因鉴定报告,协助人保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2.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对上争取财政保险补贴资金,确保在农业管理部门制定的保险计划内足额安排县本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根据保险公司和农业管理部门提供并确认的实际保险数额及时拨付保险补贴资金。

    3.气象部门主要职责

    及时发布灾害性气候预测预报,为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和农民减灾防灾提供决策和信息服务;及时提供灾害性气候具体数据和证明,为保险理赔提供依据。

    4.水务部门主要职责

    及时提供、通报蓄水工程和主要流域的水文资料,为组织有效抗旱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做好洪涝、旱灾等灾害损失评估和鉴定工作,为农业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提供服务。

    5.人保财险公司主要职责

    切实提高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农民利益。

    (1)充分发挥人才、网络、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以农业管理部门采集登记种植业相关信息为投保依据,对投保种植业进行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规范承保流程,严格承保手续,防范道德风险。

    (2)做好承保前风险评估工作。承保前要调查种植业相关品种数量与分布情况,了解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严格按照相关条款规定承保,提高承保质量。

    (3)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富民、惠民政策,准确了解种植业保险补贴政策,调动广大农户参保积极性。

    (4)做好农业种植业保险代办员选聘工作,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做好保险代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5)采取灵活有效的投保方式,积极做好以乡镇和村为单位的统保工作。

    (6)建立政策种植业保险“绿色通道”工作协调机制,提升公司服务水平。按照上级公司下发的承保、理赔、财务管理等制度及其工作流程,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7)做好案件处理协调工作。人保财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告知保户及时上报当地农业管理部门。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人保公司应依据市、县气象和水利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作为赔付依据。

      6.审计部门职责

     负责对国家各级财政政策性保费的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和准确用于农业种植业保险。

     7.农业种植业保险灾情专家鉴定组

    农业保险灾情专家鉴定组按照《抚顺市农业保险灾情鉴定实施办法》要求,负责对保险农作物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定苗成活、植株生长、作物产量等受到影响或遭受损失,为其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四)工作经费

    为促进协作,形成农业管理部门与人保财险公司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人保财险公司对我县农业管理部门在种植业保险工作中协助承保并代为收取保险费和办理理赔鉴定等相关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工作经费由保险公司统一划拨给县农业管理部门。

 

    附件: 1.清原满族自治县农业保险灾情鉴定专家组名单

 

 

 

                                                                             清原满族自治县农发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清原满族自治县农业保险灾情鉴定专家组

 

于  萍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高级农艺师   

雍一丘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高级农艺师   

姜  哲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高级农艺师    

王铁铭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副高级农艺师  

于福安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副高级农艺师  

孙风福   县农发局                农艺师

杨焕荣   县农发局                农艺师

各乡镇农业站站长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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