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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实施清原镇阿尔当等8个村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的批复
浏览:17651次'时间:2015年10月8日

清原镇政府、红透山镇政府、草市镇政府、夏家堡镇政府、南山城镇政府、南口前镇政府、湾甸子镇政府、土口子乡政府:

     清原镇政府《关于清原镇阿尔当村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审批的请示》(清镇政发〔2009〕21号),红透山镇政府《关于红透山镇北杂木村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审批的请示》(红政发〔2009〕18号),草市镇政府《关于草市镇粘泥岭村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审批的请示》(草政发〔2009〕12号),夏家堡镇政府《关于夏家堡镇金家窝棚村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审批的请示》(夏政发〔2009〕25号),南山城镇政府《关于南山城镇大北岔村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审批的请示》(南政发〔2009〕9号),南口前镇政府《关于南口前镇王家堡村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审批的请示》(南政发〔2009〕17号),湾甸子镇政府《关于湾甸子镇砍椽沟村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审批的请示》(湾政发〔2009〕8号)和土口子乡政府《关于土口子乡治安村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审批的请示》(土政发〔2009〕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清原镇阿尔当村、红透山镇北杂木村、草市镇粘泥岭村、夏家堡镇金家窝棚村、南山城镇大北岔村、南口前镇王家堡村、湾甸子镇砍椽沟村和土口子乡治安村的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

      县政府要求有关乡镇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和各村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落实工作。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严格各项建设审批手续,严禁一切违法建设,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同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认真抓好村庄的环境整治工作,加快村庄发展进程。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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