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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农机局浏览:3100次'时间:2013年3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涉农各部门:
    为高效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机化装备水平,改善农机装备结构,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辽宁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立足清原山区农业和特色农业现状,本着“农业发展到哪里,农机化装备到哪里”这一指导思想,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特色经济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统筹兼顾,推进设施农业、畜牧业等机械的协调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阳光操作,强化监管,执行补贴政策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农民自主选择购买补贴农机;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
    2013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14个乡镇。今年省农委下达我县第一期农机购置补贴指标为400万元;(该指标为第一批的60%)并且要在7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补贴资金的全部下摆和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必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全部下摆和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初定时间最终以省里规定时间为准)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额度。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为12大类33个小类93个品目机具。我县第一期补贴指标400万元,优先满足水稻全程机械化补贴资金的需要,其中320万元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动力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10大类机具。30万元用于补贴畜牧水产养殖机械;50万元用于补贴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二)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确定。
    1、补贴机具为列入《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中的产品,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所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与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2、购置补贴同类机械,特别是拖拉机类别和收获机械类别,每户只限一台件。
   (三)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严格执行《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对补贴进行统一调整,并按调整后补贴额结算。
   (四)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
    省财政累加资金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2〕283号)要求,购置四轮乘坐式(高速)水稻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予以等额累加补贴;购置四行和六行手扶式水稻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购置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播种机械)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享受省财政累加补贴的对象和条件:一是2013年申请购买水稻高速插秧机,仅限农业机械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累加补贴。二是享受省累加补贴的农机合作社,购机对象必须是农机合作社,其中,合作社法人和合作社成员一律不能成为享受省累加补贴的对象。县将对购买水稻育插秧设备的给予适当补贴。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选择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将超指标购机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满足水稻育插秧机、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播种机械)、育秧硬盘和种子发芽器及玉米、水稻收获机械,“一县一品”中药材生产机械和保护性耕作机械;优先补贴农机专业合作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科技示范户等。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购置水稻生产补贴机械产品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其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补贴对象(购机者)可持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1个月内在《2013年辽宁省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直接供货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补贴供货名单)自主选择经销商进行全额购机。
    《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一览表》中,没有明确销售价格,购机者可以和经销商商谈议价,由市场行情,供求协商,确定最后销售价格。
    五、补贴操作程序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的总体原则是先申请后购机,全省统一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约束和减少中间环节,在短时间内农民直接得到补贴资金。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与实施购机
    1、根据辽宁省农委文件《辽宁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辽农机〔2013〕55号)要求,申请购置政府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申请人,在办理申请购置手续前,除提供《辽宁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的要求材料外,还要提供县农机监理所出具的《农机合作组织或个人“三率”确认单》(首次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除外;“三率”即挂牌率、检车率、持证率)对于不能提供“三率”确认单的申请者一律不予办理补贴手续。
    2、购机者本人凭有效身份证,到所在乡镇申领并填写《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表》,签定《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由购机者本人携带身份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表》,《承诺书》,及《农机合作组织或个人“三率”确认单》,然后到县农机局审核申请机具,并将相关手续通过网络上传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审核,审核后由县农机局向已确定的购机者发放《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通知书》,购机者持《补贴通知书》在1个月内从《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经销商实施全价购机。1个月内未购机的,《补贴通知书》作废,不在享受补贴政策。
    (二)补贴资金兑付
     县农机局统一组织完成购机者,分批分期到县农机局或购机者所在乡镇进行验机。完成购机者持《补贴通知书》原件、有效购机发票(必须是《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的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等材料,驾驶或运输补贴农业机械,按照县农机局或乡镇农机站的通知时间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现场申请机具核实和办理补贴资金兑付手续,县农机局和乡镇农机站在受理申请的同时,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且验机核实无误后,县农机局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报送县财政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当月底之前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账号,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行监管与相互制约,规范操作程序,明确任务和责任,按照省市农委的要求,县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鲁国范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伯祥,县农机局局长林绿峰,县财政局副局长王兴科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农机局、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农发局、县水务局、县动监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机局副局长唐树秋担任。办公室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咨询,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和机具核实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遵守省市《方案》中规定的程序,一是购机者首先到乡镇签定《承诺书》申领并填写《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表》,经主管乡镇长、农机站长签字后,加盖农机站公章后,本人持身份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表》和《承诺书》到县农机局初审,经主管局长、管理股长及本人签字,确定补贴对象,网上申报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经审核后,向购机者发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者自主选择《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的经销商全价购机。二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拒绝购机对象的合理购机申请,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三是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四是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到县农机监理所申请登记,取得牌证,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加大对经销商的管理和机具核实工作力度。在对经销商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3〕37号),并要详细讲解补贴机具操作程序。同时要重点强调几个问题:第一,经销商必须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第二,不准通过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第三,不准偷梁换柱,套取国家资金。第四,不准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买某种补贴机具。第五,不准搭车销售和拒开发票。第六,经销商要给购机者出据产品“三包”凭证,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售后服务。此外,我局要随时随地到经销商经营场所检查督促工作。重点监督他们政策宣传,机具销售价格,开发票及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在机具核查方面,一是县农机局要逐台进行核实。购机者按要求驾驶或运输补贴机具到指定地点现场验机。见人见机,申请机具的品种、型号、生产厂家要与实物相符,发票上的架子号、发动机号要与实物相符,否则一律不确认。二是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机局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能按时参加验机者,视情况取消补贴资格,后果自负。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一是要半月左右公开一次,全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年度公布全县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是要将补贴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及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在乡镇村屯公布上墙。
    (五)立足购机户,着力搞好服务。由局管理股,监理所,农机校等组成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小组,全面接待购机农户,解疑答难,帮助选择机具,实施一站式服务,做到第一时间高效办结全部手续;为减轻农民负担,要将培训班办到乡镇;在售后服务方面,县农机局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力维护购机户的利益。
 
 
                                                                       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机局           清原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
 
抄报:县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   县纪委   市农委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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