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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要闻
9月起辽宁扩大孤儿助学保障范围
浏览:8086次'时间:2022年9月5日
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从今年9月起,将全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助学保障政策,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孤儿助学工作,我省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高、中等院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已全面实施了资助政策。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孤儿助学保障政策,日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扩大助学保障范围。

通知明确了资助对象,包括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助学金由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助学金为每月1000元,每年2月和8月寒暑假期间不发放助学金,每学年累计发放1万元。

助学金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学校出具学生在校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实施。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其助学申请由福利机构隶属的民政部门受理。民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表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纸质材料和网上审核确认工作。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各地应按月或季度将助学金转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内。散居的学生,助学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在福利机构内的学生由福利机构或所属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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