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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发〔2017〕16号 关于加强2017年春秋两季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浏览:4180次'时间:2017年11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7年春夏两季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23号)和《关于加强春季扬尘污染及秸秆禁烧防控工作的通知》(抚蓝天办发〔2017〕1号)要求,切实加大禁烧工作力度,减少大气污染。为有效防控春季秸秆焚烧污染的严峻形势,现就做好我县2017年春秋两季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落实焚烧管控责任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切实做好我县秸秆禁烧工作。各乡(镇)政府及各行政村是本地区、本行政村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村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考核和指导,制定禁烧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完善责任制的内容。各乡(镇)政府要将禁烧任务分解到各村、组,明确责任人,充分发挥小组长和片区责任人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完成秸秆禁烧工作。 二、加大巡查频次,提升监管力度 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监管网络。县林业局、环保局、公安局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巡查工作力度,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铁路、公路周边、人居密集区实行重点巡查。县政府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协同作战,对发现违规焚烧秸秆事件严厉处罚,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扩宽宣传途径,发挥舆论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要切实营造好秸秆禁烧的舆论氛围,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标语、横幅、广播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地区进行媒体曝光。 四、推动产业化发展,拓宽秸秆利用渠道 各乡(镇)政府、县农发局、农机局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收集体系,鼓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购买农作物收获机械时,配备秸秆粉碎还田或捡拾打捆设备。完善激励措施,健全服务网络,加强技术指导,促进秸秆还田或应收尽收。 五、严肃相关责任追究 省政府成立了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督查组,将不定期对各市、县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进行督查。县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到位、制止不及时、工作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乡(镇)予以通报。凡因禁烧工作开展不利,被环保部遥感卫星监测到有火点的地区,将依据《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请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方位防控焚烧秸秆工作,确保秸秆禁烧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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