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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发〔2016〕69号 清原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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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清政办发〔2016〕69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流〔2015〕422号)、《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5〕421号)、《辽宁省服务业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辽服发〔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业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坚持事前申报,事中监管,事后审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支持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能够实现区域运营服务功能,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等全面服务。
(二)支持建立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能够实现具备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等功能,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等服务。
(三)支持建立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级仓储物流中心,主要负责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支持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对物流配送企业运营管理,督促其高效、快捷的完成物流配送任务。
(四)支持特色产品基地建设。用于依托自营电商营销平台,开展网上促销、品牌推广活动,支持与著名电商企业合作,开展我县特色展馆,培育地方特色产业品牌。
(五)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面向乡镇政府基层干部、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村创业青年、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购操作、网上开店技能等培训,提高对电子商务认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网购网销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业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业局对专项资金进行拨付,会同县商业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县商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  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50%。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在项目进度达到50%以上时,可按项目支持额度的50%先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余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商业局、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县省市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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