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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1869次'时间:2014年10月2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将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引导和推动我县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根据省、市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实际特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县政府成立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水利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卫计局、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申报,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议,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监督工程实施及运行管理的质量,负责向县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

(二)各乡镇要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建立各自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各乡镇政府作为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分管水利工作的乡镇长担任管理处处长,为项目法人代表。工程建设管理处下设工程综合科、财务科、后勤科三个部门,相关人员配备要根据实际确定,确保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责任到人。同时,要选择责任心较强的村民代表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与验收工作,组建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队,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

二、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职责:

1.新建项目由建设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及时向乡镇政府或产权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乡镇及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县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提供技术服务,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2.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遵循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运行管理规程,制定符合实际的管理制度,明确乡、村两级人员的职责及奖惩措施。

4.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队伍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的稳定,切实发挥养护队伍应有的作用。

5.按需要及时完成试水、试压工作,确保全部系统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力度,做好用电、施工等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6.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其它工作。

7.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用水的计划、调配、管理,统筹兼顾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加强用户用水督查,严禁长流水的现象。

(二)县水务局职责:

1.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申报、牵头办理材料采购相关手续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求,负责年度《实施方案》的申报、牵头办理材料采购相关手续工作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工作,督促各乡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定期组织人员对各乡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

2.负责对项目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乡镇编制工程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

(三)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申报审核和批复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3.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运行审计监督工作。

4.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配套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指导。

5.县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实施方案》对水质的要求,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各乡镇要以村屯为单位,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乡镇下一年度工程计划,项目要使用GPS进行定位测量,测量果用CAD绘制成电子版与项目建设申请项目建设涉及的征地拆、用办理情况及社会稳定承诺一并上报。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上报实施的项目从水源保证、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审核后上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

(三)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计划项目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相关设计和施工方案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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