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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发〔2016〕15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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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发〔2016〕15号


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业经县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5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
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构造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县级管理、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第六条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制度;审定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规划和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审批乡道、村道规划;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监管资金运行与使用;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村公路的重大问题,组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各乡、镇政府须设置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并明确一名乡(镇)长负责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负责检查、指导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确定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第七条 县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安全工作。负责会同县有关部门编报县道规划,协助各乡、镇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编报县道、乡道、村道的提级申请;编报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审批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年度计划;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预算;监督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工作的实施;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县级)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建设、养护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管理有关工作,将省、市财政部门拨入的农村公路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并向本级交通行政部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拨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第十条 县道规划由县交通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由县交通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准。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省补助资金计划。
县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县级)的管养里程、技术状况、省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年度大中修里程基数和省补助资金额度,连同市、县财政资金,优先考虑县级公路,统筹安排乡村公路,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及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年度计划。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由县交通局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行政部门下达,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小修工程和非专业化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以及县政府指定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县交通局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县级)建设、养护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各乡、镇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养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使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负责落实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人档案,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绿化美化,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非专业化养护采取季节性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节性养护由县政府牵头,在县交通局指导下,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村民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养护;日常养护由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可采取分段承包和雇用村民等方式完成。
第十八条 县交通局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桥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设置限制标志,并采取相应维修措施。
县交通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沿河等易发生危险路段,按规定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县、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随意中断交通。
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依法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政府负责筹集,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里程、维修养护周期和工作目标考评情况等分解下达县政府,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标准配套养护资金,养护资金其他部分由县政府按照省确定的标准自筹解决,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批复县交通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市财政、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省基数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县交通行政部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和改建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由县政府负责,县交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动迁和维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局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经县政府同意,报市交通行政部门核准后,根据省交通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的年度建设资金补贴额度和市配套资金,下达年度建设资金补贴计划,并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需要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节约用地、合理利用旧路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农村公路的防护、排水以及生命安全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原批准设计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交通局保存。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县政府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省交通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规定补助标准配套,建设资金其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自筹。
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省补助资金计划,将省补助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在年度执行中下达,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省以上补助资金,连同市、县财政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一并下达县交通局。
  县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拨付县交通行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实行计量支付。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县交通局所属质监机构(县交通局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股,下同)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养护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具体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方针、制度和办法;制定适应本地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2.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接受市质监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和考核;
3.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发布和报送公路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材料、产品质量信息;负责报送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状况和质量信息;
4.对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5.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质量方面的日常信用考核评价,对主要施工、监理、检测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考核;
6.负责乡、村道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7.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参与本地区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选;
8.负责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局所属质监机构可代行监管各乡、镇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的可代行监管的工程项目,并接受市质安处的指导及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或质量监督手续未通过审查工程项目的,不得开工建设。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质量鉴定不合格或未经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公路管理段机构的路政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护路产、路权;
3.实施路政巡查;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7.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的权利;
10.依照《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严格有效地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路产管理,应接受省、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和省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以下规定:
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
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要求确定。(简称红线控制区)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属于县、乡、村道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办理。
第三十七条 县公路管理段的路政管理部门依照《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大力度地查处路政管理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村委要积极配合路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制定出本乡、镇的路政管理日常巡查制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及县政府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及县政府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及以下政府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通过鼓励动员企业和相关单位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和路网的健康运行。要制定出台优惠政策,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取水和供电等问题。加大社会筹资、企业捐资、帮扶投入等政策支持力度。
  第四十二条 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投入。争取交通运输部路网结构改造资金,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有效减小农村公路行车安全隐患,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逐步将县交通行政部门和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剥离出来,组建具备资质的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生产任务,扶持其逐步走向市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驻县省市属单位,县各群团,各新闻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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