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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浏览:41808次'时间:2017年11月7日


  一、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主要政策

  (一)坚持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9年度贴息项目。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涉农企业不低于10万元,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低于5万元。

  (二)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付息真实、有效,而且用于农业项目,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三)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农业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四)同一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贴息项目的连续扶持年限

不超过三年,分年度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工项目收购的农产品主要面向农户和省内农产品产地,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以省内农产品产地为主。资源优势突出,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项目用地手续齐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二)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2.农民合作社。应符合农民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且经营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时间要求

  申报期为2017年11月13日前,咨询电话:024-53022172。

清原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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