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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铁北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浏览:3176次'时间:2015年9月17日

为规范清原满族自治县铁北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依据《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清原县铁北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征收对象、安置房源、安置户型、分配方案、选房程序、安置结果全部公开,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清原镇铁北地区征收界线图范围内的房屋。  
三、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铁北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以下称棚改指挥部)组织实施铁北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城建局、国土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察机关、检察院、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察、监督和审计。
四、征收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确定
1.房屋的用途、面积以权属登记为准。
2.凡持有规划部门的批件但未履行权属登记相关手续的,经规划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批件面积80%折算后,加入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之中,权属登记面积加折算面积为征收面积。
3.凡持有红透山矿业公司的批件,并经红透山矿业公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批件面积80%折算后,加入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之中,权属登记面积加折算面积为征收面积。
4.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凡符合无照房标准的,按无照房标准给予补偿。
5.对只有产权证或批件而无房屋实物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6.对产权证或批件中载明的位置与实际房屋位置不相符的,凡符合无照房标准的,按无照房标准给予补偿。
7.征收未参加房改的公有房屋,使用人需将原有房屋参加房改后按本方案给予产权调换或补偿。
(二)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1.征一还一,不拿差价。
2.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户型为:45平方米户型、50平方米户型、55平方米户型、60平方米户型、65平方米户型、70平方米户型、75平方米户型、80平方米户型、85平方米户型。
3.征收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可以扩大到5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再扩大面积的,可以再扩大到75平方米户型。
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到50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可以扩大到60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再扩大面积的,可以再扩大到80平方米户型。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可以扩大到6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再扩大面积的,可以再扩大到85平方米户型。
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到60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可以扩大到70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再扩大面积的,可以再扩大到85平方米户型。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不足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可以扩大到7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再扩大面积的,可以再扩大到85平方米户型。
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安置到70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可以扩大到80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再扩大面积的,可以再扩大到85平方米户型。
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不足75平方米的安置到7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可以扩大到85平方米户型。
75平方米(含75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到80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可以扩大到85平方米户型。
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到85平方米户型。
原征收面积部分不收价款,增加面积部分(安置面积与 征收面积之差)被征收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扩大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1600元/平方米交纳扩大面积款,再扩大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3000元/平方米预交再扩大面积款。
4.征收面积超过75平方米(含75平方米)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以分户(分户后最小征收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分户后按征收面积就近上靠对应户型予以安置,增加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1600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扩大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2500元/平方米交纳扩大面积款,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以再扩大面积(最大扩大20平方米,且最大不超过8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按3000元/平方米预交再扩大面积款。
5.祖孙三代同住一处(分户情况除外),经所在的社区证明被征收人祖孙三代确系2010年4月20日至今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并持有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及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在县域内没有其他住房的证明,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按本方案产权调换相关规定予以安置,被征收人申请再扩大面积的,可以再扩大20平方米,但最大不超过85平方米户型,再扩大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2500元/平方米预交再扩大面积款。
6.凡符合分户条件的允许分户安置,分户后按征收面积就近上靠对应户型予以安置,增加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1600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扩大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2500元/平方米交纳扩大面积款,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以再扩大面积(最大扩大20平方米,且最大不超过8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按3000元/平方米预交再扩大面积款。
分户条件如下:
(1)被征收房屋分户后户均征收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
(2)分户的被征收房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间,且每个自然间适宜单独居住。
(3)分户人必须具有独立户口簿且户口簿载明被征收人居住在县域内。2012年4月20日后户口簿分户的,必须由相关单位证明分户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4)由所在的社区证明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家庭,且分户人确系2010年4月20日至今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
(5)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本人及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在县域内没有其他产权房的证明。
(6)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7.凡仅有批件且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房屋,批件面积折算后就近上靠对应户型予以安置,增加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1600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扩大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2500元/平方米交纳扩大面积款,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以再扩大面积(最大扩大20平方米,且最大不超过8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按3000元/平方米预交再扩大面积款。
8.凡仅有无照房且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独立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安置的,按2000元/平方米购买一套45平方米户型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再扩大面积的,再扩大面积部分(最大扩大20平方米),被征收人按3000元/平方米预交再扩大面积款,原房屋按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9.唯一住房的条件:
(1)被征收人具有独立户口簿,且户口簿载明被征收人居住在县域内。2012年4月20日后户口簿分户,必须由相关单位证明分户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由所在的社区证明被征收人确系2010年4月20日至今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
(3)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本人及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在县域内没有其他产权房的证明。
(4)未出租或转借他人,仅用于居住的。
(5)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0.申请分户、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房屋状况的真实性,并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一经发现,所订立的补偿协议自行废止,由棚改指挥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11.再扩大面积预交款为3000元/平方米部分,以被征收人最终确定的房源为准,预收款多退少补。再扩大面积款标准为:一层住宅楼2900元/平方米,二、五层住宅楼3000元/平方米,三、四层住宅楼3200元/平方米,六层住宅楼2800元/平方米。
再扩大面积预交款为2500元/平方米部分,以被征收人最终确定的房源为准,预收款多退少补。再扩大面积款标准为:一层住宅楼2400元/平方米,二、五层住宅楼2500元/平方米,三、四层住宅楼2700元/平方米,六层住宅楼2300元/平方米。
楼层的确定以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四)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与安置
1.征收权属登记为门市的一层房屋,按权属登记面积1:1的比例予以产权调换一层门市,被征收人不交差价款。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原房屋征收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新建门市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交纳价款。
征收权属登记为门市的二层或二层以上房屋,按权属登记面积1:1的比例予以产权调换对应楼层门市,被征收人不交差价款。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原房屋征收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新建门市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交纳价款。
原房屋征收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紧临市政主要街路正在经营的住宅改作商业用途、且至封区时连续经营时间达5年以上(截止时间:2007年4月20日[含4月20日]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种证照齐全并依法纳税、证照地点与产权证坐落一致的房屋,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门市房的,按征收面积中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1:0.8的比例予以产权调换对应楼层门市,被征收人不交差价款。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原房屋征收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门市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交纳价款。原房屋征收面积中实际用于经营部分调换门市房屋后,剩余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剩余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按1:1比例就近上靠对应户型调换住宅,增加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1600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扩大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2500元/平方米交纳扩大面积款,经被征收人申请可以再扩大面积(最大扩大20平方米,且最大不超过8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人按3000元/平方米交纳再扩大面积款。
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住宅,征收面积中实际用于经营部分按1:1.5调换住宅,征收面积中未实际用于经营部分按1:1调换住宅;二者合计按本方案住宅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
3.征收权属登记为工业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按权属登记面积1:1的比例予以产权调换门市,被征收人按新、旧房屋评估价格交纳差价款,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原房屋权属登记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门市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交纳价款。
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按权属登记面积1:1的比例予以产权调换住宅,被征收人按新、旧房屋评估价格交纳差价款。
4.原房屋征收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该房屋的评估价格补偿。
2.征收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登记面积×市场评估单价+批件房屋面积×市场评估单价+奖励费+搬迁费+其他规定的补偿费+(45平方米-征收面积)×权属登记房屋评估单价×50% 。
征收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登记面积×市场评估单价+批件房屋面积×市场评估单价+奖励费+搬迁费+其他规定的补偿费。
3.征收权属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登记面积×市场评估单价+批件房屋面积×市场评估单价+奖励费+搬迁费+其他规定的补偿费。
(六)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奖励及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00元/户,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300元/户,对被强制征收的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用。
2.过渡期限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300元/户/月。过渡期限从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配户之日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产权调换楼房为6层(含6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楼房为7层(含7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营用房补偿费:征收经营性房屋(含住宅改变用途),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评估依据,由评估机构确定设施设备拆装费、设施及货物运输费、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货币补偿额。
如被征收人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评估依据,征收人按被征收人房屋权属登记面积中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以下补偿费:
设施拆装费、设施及货物运输费、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其补偿标准按权属登记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4.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并搬迁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按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奖励起止时间以征收决定中规定的房屋征收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为准。
(七)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1.无照房
凡符合无照房认定标准的无照房屋按800元 /平方米补偿。
无照房认定标准一是室内高度在2.2米以上,外墙厚370毫米以上;二是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三是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符合居住条件且正在居住的。
2.其他补偿
地下室、菜窖、果窖(m2)300元 /平方米
简易菜窖(m2)100元 /平方米
电表(块)200块/元(仅限货币补偿户,且以电业局结算表为准)
水表(块)100块/元(仅限货币补偿户,且以自来水公司结算表为准)
有线电视(户)300元/户
动力电初费(户)(以收据为准)
仓房(m2)砖制100元 /平方米
仓房(m2)木制50元 /平方米
空调拆装费(台)柜式300元/台
空调拆装费(台)挂式200元/台
太阳能拆装费(台)300元/台
砖制围墙高1.3米以上(m)50元 /米
木制杖子(m)10元 /米
大门(m2)铁制180元 /平方米
大门(m2)木制80元 /平方米
手压水井(眼)1000元/眼
机制水井(m)320元/米
下水井(含下水道)(座)300元/座
厕所(座) 50元/座
果树(3公分以上/棵) 20元/棵
其他树木(3-6公分/棵) 10元/棵
其他树木(6-20公分/棵) 100元/棵
5年以上樱桃树(墩) 30元/棵
5年以上葡萄树(株) 30元/棵
沼气池(座) 400元/座
地面(m2) 水泥、沥青30元/平方米
地面(m2) 道砖20元/平方米
(八)由棚改指挥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九)被征收人或同居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被征收人同一户口簿)持有低保证并经发证机关认定的,凡选择回迁安置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给予每户2000元照顾。(每户只限一次)
(十)对被征收人或同居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被征收人同一户口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社区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安置在回迁房源的低楼层:
1.下肢残疾失去行走能力并能够出具医疗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2.双目失明并能够出具医疗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3.80周岁以上。
4.患有其他疾病,由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需安置低楼层的。
五、回迁安置
(一)安置房源地点
县城铁北地区。
(二)安置房源的户型
回迁安置住宅房源的户型为45平方米户型、50平方米户型、55平方米户型、60平方米户型、65平方米户型、70平方米户型、75平方米户型、80平方米户型、85平方米户型。
(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误差:交付房屋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测算为准。房屋征收协议约定户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误差在±5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结算。
(四)房源的提供原则
按户型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由低层向高层的原则,以同单元同一户型为单位,按1:1比例提供房源。
(五)回迁选房原则和办法
安置房号选择:采取抓阄的办法选择安置房号。县公证处、纪检监察部门、被征收人代表共同监督选房工作的全过程。
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选房的,视为放弃,待其它被征收人选完安置房后,在按1:1比例提供的剩余房源中安置。
(六)安置房的标准
1.公用空间装修配置:
单元门采用钢制电控防盗门,顶棚和墙面刮大白,地面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随打压光,楼梯扶手栏杆采用不锈钢扶手,灯具采用节能吸顶灯。设置空调机台板,冷凝水系统排水管。分户门采用钢制防盗门,外窗为单框塑钢窗。
2.配套设备
(1)电气额定功率:6kw/户;
(2)有线电视:设一个接口;
(3)通讯:设一个电话接口;宽带光纤入楼,超5类线入户;
(4)电表:一户一表;
(5)电气:安装开关、插座面板、普通节能灯;
(6)对讲系统:每户室内设置一部分机。
(7)采暖系统:地热
(8)给水系统:市政给水,一户一表,水表设置室外管道井
中;室内给水PPR管材及相关配件采用国内品牌;
(9)排水系统:采用UPVC管材。
3.户内装修补偿标准:
分室门采用普通木质夹板门,厨房、卫生间墙面普通瓷砖贴面。厨房、卫生间地面为防滑地砖,其余部位墙面和顶棚刮大白,地面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随打压光,窗台采用水磨石窗台板,灯具采用节能型吸顶灯,卫生间设节水型座便器、洗面盆(含配件)及带节水型龙头,厨房设燃气灶台、厨房洗涤盆及龙头,洗衣机位置设置专用地漏,配置洗衣机龙头及防溅型电源插座。
户内装修配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装修,棚改指挥部按有资质的机构的测算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4.配户时被征收人应缴纳的费用
(1)房屋维修资金(按县政府标准)。
(2)电费。
(3)水费。
(4)前期卫生清扫费200元/户。
(5)物业服务费。
(6)有线电视入网费。
(7)燃气初装费。
(8)其它应交纳的费用。
六、棚改指挥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棚改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前期物业由房产泰和物业公司管理,待物业管理区域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后,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十、小区内配建的服务设施房屋所有权归清原县人民政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十一、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做经营、生产、居住的房屋,自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自行解除合同。
十二、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为准。
十三、本方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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