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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下月起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特困救助标准
浏览:3074次'时间:2017年6月12日

    6月6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调整标准

  市内各区(含沈抚新城)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30元提高到557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88元提高到512元;其他乡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24元提高到445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

    农村低保调整标准

  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429元提高到3703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沈抚新城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740元提高到4039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整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由年6553元提高到7012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4729元提高到5060元。

  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自2017年7月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核发低保金(供养金)。各县(区)在调增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时,要严把入户调查关,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及现有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对重新核定后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精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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