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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浏览:956次'时间:2013年5月9日
严管校车安全突出四要点
      县政府近日颁布实施了《清原满族自治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县从源头上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奠定了法治基础。该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校车及驾驶人准入条件、校车运营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在等方面,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范。
校车安全管理,是一项涉及全县学生人身安全乃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工作。为了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我县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该管理办法的四大要点进行进解读:
要点一:校车准入条件——车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含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在内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必须配备逃生锤、干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应当具备卫星定位装置;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等。
要点二:校车驾驶员准入条件——取得相应准假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引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等。
要点三:校车运营管理——校车应按照核定人数、规定线路运营,在高速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他在道路上不得超过60公里,特殊危险路段或低能见度气候条件下不得超过20公里;校车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在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应在接送站点停靠;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遇有车辆维修等情况,启用备班车辆保证学生按时上下学。
要点四: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职责——随车照管人员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或与学校约定后由学校指派,照管人员负责上车前核对当次乘车名单;确保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车辆;及时制止行驶途中学生离座等危险行为;中途确认每名上下车学生,与接送站点负责人做好交接登记;确认乘车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采取适当措施紧急处置学生车上生病等突发情况。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在出台该办法的同时,县政府还组建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交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县单位和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了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校车办将负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受理群众关于校车安全工作的举报、投诉,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和负责校车路审批复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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