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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4399次'时间:2013年6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1倍发放,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1倍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发放。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2. 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负担。
未服满现役的,取消当年优待金。
在此标准基础上,各县区也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以吸引更多高素质青年积极应征入伍。
新的优待金标准适用于2011年12月1日之后入伍的义务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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