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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3913次'时间:2013年6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由330元提高到390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由299元提高到359元;其他乡镇由253元提高到313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
(二)农村低保调整标准: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1661元提高到2200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抚顺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1705元提高到2400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调整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年3993元提高到4603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2783元提高到3383元。
 
二、资金筹集
      城市低保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原比例筹集,农村低保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农村五保提高供养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修订行业评估标准。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修订行业评估标准,并经市民政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的调整工作。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县(区)要迅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增调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档案名册,落实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的问题。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区)在调增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时,要严格动态管理,重新核查困难家庭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对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新标准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低保、五保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工作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及时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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