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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实行分级诊疗 转诊“守规矩”才能报销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浏览:1487次'时间:2015年1月15日
      12月25日,省卫生计生委公布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门诊及住院补偿比例、转诊、大病保险起付线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调整和制定新规,意在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降低农民就医成本。

  2015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为410元,各级政府补助320元,个人缴费90元。在门诊报销补偿方面,《意见》提高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规定可逐步达到50%左右,封顶线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由原来5元/人次提高到6元/人次。村级门诊补偿分两种模式,一种是补偿比例可达到25%,封顶线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另一种是补偿比例可达到80%,封顶线不超过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的50%。

  住院补偿继续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新农合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比例保持在75%左右。经过转诊到省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可分两段,1至10000元补偿比例分20%、25%、30%三个档次,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分35%、40%和45%三个档次,供各地区选择。各地可自主选择每个段位的补偿比例。

  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各段报销比例不得超过45%;2015年年底前,未取消药品加成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各段报销比例不得超过45%。

  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新增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2个病种,至此,重大疾病保障达到22个病种。同时,我省还首次明确了这些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肺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也是我省首创。据介绍,治疗将实行按疗程付费制度。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逐级转诊制度,提出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在基层首诊并按程序转诊的患者,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为切实提高农村贫困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5年,我省农村贫困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将调至当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按照新的标准,起付线将降低到平均7000元左右,和原来标准相比降低了3000元左右,门槛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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