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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清原满族自治县2023年度市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的公示
浏览:13259次'时间:2023年3月26日

关于调整清原满族自治县2023年度市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3月26日-2023年4月10日   

监督电话:53026150

 

                   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3326

 

 

 

 

 

 

 

关于调整《清原满族自治2023度市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使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行业部门

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494万元(抚财指农字〔2022〕218号)、省财政下达我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1886万元(抚财指农字〔2022〕289号)、市财政下达我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31.2万元(抚财指农字〔2022〕278号)。结合参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部门资金需求情况,现将市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做出部分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计划调整部分

(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原计划中预留省级资金781.06万元调整为768.9万元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村庄规划,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开展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有序推进乡村建设,提升村容村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项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就业帮扶项目资金

原计划中省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2.16万元调整为就业帮扶项目,根据《清原满族自治县2023年短期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文件安排,在全县各乡镇村,开发短期公益性岗位304人,公益性岗位人身意外险为每人每年400元,合计金额为12.16万元。

项目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二、强化资金管理

(一)履行公示公告制度

县乡村振兴局将已到位的市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分配情况及时在政府公开网站进行公示,乡(镇)、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提高衔接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知情权。

(二)牵头部门尽早落实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实施

各牵头单位及承办单位抓紧落实并组织实施,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并拟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报县财政局(农财股)和县乡村振兴局,以便财政与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共同确定资金报账所需相关资料,为向县政府申请衔接补助资金拨付报告做好准备。

(三)强化资产后续管理

各乡镇党委、政府在产业项目落实后,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及时将项目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做到独立核算、规范入账;明确项目资产的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五权”分置。确权民主决策程序资料、公开公示佐证材料、资产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加大衔接资金考核检查力度

衔接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纳入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和督查巡查重要内容,县乡村振兴局将责成相关检查部门适时检查、通报相关部门及各乡镇项目实施质量与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结果将作为各部门及乡镇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各牵头单位请于5月10日前将市以上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纸质版(以部门文件形式,要有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方案中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同时,项目牵头单位要指导各乡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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