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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二批中央及县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浏览:6563次'时间:2022年7月4日

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二批中央及县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予以公示,公示期:7月4日-7月19日。联系电话:024-53026150

 

 

 

 

                     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4日

 

 

 

 

 

清原满族自治2022度第二批中央及县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022年,第二批中央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我县227万元(抚财指农字〔2022〕74号)、县政府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1000万元,结合参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部门资金需求情况,现将第二批中央级和县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计划

(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计划677.47943万元(中央级33.72万元、县本级643.75943万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有序推进乡村建设,提升村容村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项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2022年小型供水工程项目资金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拟定250.60057万元用于2022年小型供水工程项目(其中10.60057万元用于农村安全饮水配电工程),通过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解决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饮水安全问题,确保饮水安全有保障,从县本级资金中列支。

项目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大孤家镇、英额门镇(饮水配电工程)

(三)教育扶贫项目资金

预留县本级资金27万元用于教育扶贫项目,县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和县乡村振兴局提供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针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学生学前生活及特殊教育补助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各级学(院)校核查符合条件的补助学生,探索开展对学前教育阶段和特殊教育脱贫家庭学生予以补助。

项目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四)脱贫户和易致贫户医疗保险资金

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20号)和《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15号)文件要求,预留县本级衔接32万元资金用于补齐市级衔接资金中医疗保险资金不足部分。

项目牵头单位: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

(五)危房改造项目资金

预留危房改造资金146.1万元(其中央级资金99.46万元、县本级46.64万元)。根据县住建局《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到户台账统计表》,2022年计划危房改造30户,省级资金中已经按照原补助标准列支12户19.5万元(原衔接资金补助标准为D级10户每户1.5万元、C级1户每户0.5万元、无房1户每户4万元)。另外4户缺口5万元(D级3户每户1.5万元、C级1户每户0.5万元)、新排查需进行危房改造的34户(衔接资金补助标准为D级28户每户2.37万元、C级2户每户0.5万元、无房4户每户4万元)以及由省级列支的12户资金缺口11.1万元,共99.46万元由中央级资金列支。县本级危房改造资金46.64万元(先行垫付危房改造住建部门资金缺口,待住建上级资金到位后,再将上级专项还原县本级)。县住建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县乡村振兴局提供防返贫监测系统中信息数据,结合本部门工作制定切实可行项目实施方案,协同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六)生产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拟定中央级生产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建设资金78.68万元,用于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将脱贫人口利益嵌入产业项目中,逐步实现脱贫群众、脱贫村农民收入增幅“两高于”的目标。

项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14个乡镇

(七)产业项目发展资金

中央级产业项目发展资金12.94万元。全部用于产业项目发展,依据各乡镇资金需求等因素进行测算及分配,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增加农民收入。

项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八)项目管理费

根据《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文件规定,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使用项目管理费。预留项目管理费2.2万元,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保障经费,从中央级资金中列支。

项目牵头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二、强化资金管理

(一)履行公示公告制度

县乡村振兴局将第二批中央资金及县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分配情况及时在政府公开网站进行公示,乡(镇)、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提高衔接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知情权。

(二)牵头部门尽早落实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实施

各牵头单位及承办单位抓紧落实并组织实施,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并拟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报县财政局(农财股)和县乡村振兴局,以便财政与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共同确定资金报账所需相关资料,为向县政府申请衔接补助资金拨付报告做好准备。

(三)强化扶贫资产管理

各乡镇党委、政府在产业项目落实后,按照《清原满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要求,及时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做到独立核算、规范入账;明确扶贫资产的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五权”分置。确权民主决策程序资料、公开公示佐证材料、资产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加大扶贫资金考核检查力度

衔接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纳入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和督查巡查重要内容,县乡村振兴局将责成相关检查部门适时检查、通报相关部门及各乡镇项目实施质量与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结果将作为各部门及乡镇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各牵头单位请于8月15日前将第二批中央及县本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纸质版(以部门文件形式,要有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方案中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同时,项目牵头单位要指导各乡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2022年第二批中央及县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分配表

 

 

 

 


附:








2022年第二批中央及县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牵头单位

使用方向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县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1

乡村振兴局

项目管理费

2.2

2.2



2

住建局

危房改造

146.1

99.46


46.64


3

农业农村局

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

677.47943


33.72

643.75943


4

农业农村局、14个乡镇

生产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78.68


78.68



5

医保局、乡村振兴局

脱贫户和易致贫户医疗保险资金

32



32


6

水务局

2022年小型供水工程项目资金

250.60057



250.60057

10.60057万元饮水配套工程由大孤家镇、英额门镇实施

7

教育局

教育扶贫

27



27


8

农业农村局

生产发展

12.94

12.94




总计



1227

112.4

112.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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