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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核销公示
浏览:41710次'时间:2021年6月9日
2021年4月16日8时10分左右,抚顺市维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伊正伟和张利前往清原满族自治县夏家堡镇猴石村10kv东主干线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参加的抚顺市维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4.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关于核销“4.16”伊正伟死亡事故的批复》(清政复字〔2021〕17号)该起事故不予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七条规定,决定对该起事故予以统计核销。 现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2021年6月9日起至,从2020年6月16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意见的,可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如公示期内无异议、意见,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予以核销。 联系电话:024-53053570 地 址:清原县文体大厦七楼 附件:抚顺市维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4.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4.16”伊正伟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9日 抚顺市维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4.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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