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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食品相关典型案例
浏览:1418次'时间:2025年3月21日

1.薛XX无证无照擅自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湾甸子镇从事白酒生产加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2024年1月开始至今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白酒800余斤,销售价格7-10元不等。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4月,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清原满族自治县小孟平价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清原满族自治县小孟平价超市”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有待售的5盒“人参蜜片”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信息不全。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吉林省万良镇以每瓶30元的价格采购5盒“人参蜜片”产品。嗣后,当事人以每瓶5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检查时尚未出售。当事人未办理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采购上述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执法人员于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当事人销售的“人参蜜片”为盒装预包装产品,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为“人参蜜片”,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内容。执法人员查阅“药食同源目录大全”,人参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当事人销售的“人参蜜片”,销售价格为55元/盒(当事人口述)、货值金额为275元。当事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4月,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清原满族自治县时鲜生水果蔬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原满族自治县时鲜生水果蔬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经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销售3批次食品已超期:1.嘎嘎叫海鸭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6日,保质期:6个月,超期31天,共1个;2.孙烁活珠子,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2日,保质期:6个月,超期5天,共5个;3.老式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保质期:30天,超期3天,共3袋;上述批次食品货值共计36元,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期食品现场进行实施扣押。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4年7月,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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